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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设置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保护

时间:2015-12-20 21:11来源: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呈多发态势,据公安部的有关统计,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60%与人才“跳槽”有关。与此同时,随着国际间经济竞争愈加激烈,境外公司窃取中国商业秘密的现象不断涌现。当前现实的这一特点提示我们,在运用刑事手段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时,有必要厘。

  1.个体层面的权利维护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源于民事侵权,后者关注的是两点:一是存在某种权利,至于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所有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则不予深究;二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一方必须尊重另一方的权利。民事侵权理论最直接地体现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中,犯罪行为人(在民事关系中即侵权人)与受害人(在民事关系中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结构表现为:犯罪行为人直接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所有权和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权,并因此获得由该项权利延展得到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非常明显,而这种不法获取的经济利益完全是建立在他人劳动成果的基础之上。刑法为弥补民事救济的不足而介入,首先要保护的正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这反映出不得不动用刑法的必要性。

  2.市场层面的竞争保护

  置于现代高度社会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中,侵犯商业秘密不是简单的侵权,我们应当更多地关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市场公平交易、竞争秩序的破坏。商业秘密作为有高度价值的知识产权,与权利人的可得利益有关,本质是一种竞争优势。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收益与市场竞争利益密切相关,行为人为获得更多的竞争利益,不仅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甚至不惜触犯刑事法律。从我国立法设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出发点以及变迁来看,对法益的保护立足点在于维护竞争秩序。

  纵览各国和地区的法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侵权行为以及犯罪行为是常见的立法模式,这充分反映法律“保护正当竞争”的核心理念。因此,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后盾”,立法宗旨理应与其他部门法保持一致。商业秘密所有人或者许可使用人,本是基于合法的权利取得、转让基础之上的有序使用,由于侵权和犯罪行为的破坏,使其丧失了对商业秘密价值的合理期待,刑法由此介入正是出于禁止违法竞争的需要。

  3.国家层面的安全建构

  经济间谍行为严重危及国家产业竞争力,其中很多更是涉及国家安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涉案的技术或经营信息达不到国家秘密的高标准,以及遵从国际通行规则,未适用刑法“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条文,并不意味着减弱对国家商业利益的保护力度。相反,司法实践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不仅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而且能促使外国投资者遵守中国法律,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打击为境外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方面,为了保障本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各国立法对此种犯罪行为一致表现出严厉打击的态度。例如美国、奥地利、法国均设置了专门的罪名以规制为境外利益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德国则将其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而加重了相应的刑罚。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经济间谍行为进行规制,就是要惩戒境外企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的行为,最大限度保护中国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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