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

时间:2015-12-20 21:11来源: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因此需要证明主观恶意,这种恶意为明知或应知为他人商业秘密仍然实施使用或披露等行为。在一个典型案例中,原告为从事媒体跟踪服务的企业,其指控被告使用了原告收集、整理、编辑、翻译所得的信息资料库,法院审理查明,案外两自然人原为原告员工,后脱离原告公司成立案外公司,被告为该案外公司的客户,向案外公司付费获得信息资料库的部分内容,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案外公司、案外自然人恶意串通或知晓案外公司的信息资料库系来源于原告,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明知且没有根据推定其应知的情况下,虽然被告获得的信息确为原告的商业秘密,但不能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