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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司法鉴定的对象

时间:2015-12-24 17:31来源:未知

对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需要根据特定的证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工作人员很难仅凭自身知识就作出结论性的判断,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就是要解释这些材料中所蕴含的证明价值。当前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主要针对以下两个要素:

1.商业秘密的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属于普通经验层面的问题,不存在鉴定的必要性。而对于技术信息,在采取其他证据方法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有必要委托专家或专业技术部门对信息进行鉴定,以确定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正如当前愈演愈烈的“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完全仿制或照搬权利人或实际持有人的技术信息的案例实践中并不多见,行为人一般均对该技术进行了一定程度或者表面上的改动。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委托鉴定的内容是:权利人所有的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被控侵权技术与权利人的技术是否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2.重大损失的评估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后果是通过经济损失体现的,损失大小的认定需要参照诸多因素作出,这其中包括: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商业秘密的使用、转让情况;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市场容量和供求状况;受害人营业额的实际减少量;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窃取程度、披露范围、使用状况等。

确定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固然重要,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合适的鉴定结论以及评估报告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这有助于从专业的角度准确把握损失数额,给司法判断提供重要参考,从而全面衡量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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