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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大战美的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

时间:2015-12-20 14:51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邱戈龙、叶敏

【关键词】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先使用 善意使用

【案号】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为书网)

【导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在格力与美的的“约架”中,双的争议焦点围绕美的公司在家电下乡系列空调产品中使用“五谷丰登”图文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属于善意使用?是否侵犯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权等问题展开激辩。法院审理事实已经很清楚,“五谷丰登”的商标权属于格力,但美的该商标空调销售未造成格力经济损失。大家可能不知道,该商标是2009年家电下乡时使用的商标名。其实,巨头之间为了竞争,以专利、商标等为“武器”,发起商战,实属进步。

【基本案情】2010年2月8日,格力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五谷丰登”商标注册。2011年4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注册有效期为十年。格力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2013年1月16日在泰锋公司、苏宁电器拱北店公证购买了美的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空调器。被诉侵权空调器上贴有“五谷丰登”标识。此外,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的19款空调器产品。2015年格力、美的商标大战终于有了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和撤销了珠海市中级法院的6项相关判决,并驳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美的公司不得再生产销售涉案的空调型号,但无需赔偿和公开道歉。

【法律识别】这场官司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格力和美的的官司有了结果,美的败诉,但是美的显然很不服气。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保护如何理解呢?下面就有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叶敏来分析一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二审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和举证妨碍制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贯彻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显著性不被侵害,并间接保护消费者不被假冒、仿冒商标所混淆、误导。从保护商标的正当性的道德基础出发,商标经过经营者长期使用和持续投入,成为该经营者商誉的载体,对这种劳动成果值得法律保护。如果注册商标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消费者便无从将该商标与注册人及其商品(服务)的特定质量相联系,混淆、误认也就无从产生。也就是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因为没有使用,也就没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所谓侵害商标权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也不会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是商誉的载体,侵害人无从借用其商誉推销自己的产品,无从通过侵害行为获得利益,所以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没有因侵害行为受到损害,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不成立。但是,在商标权人拥有注册商标而且该注册商标未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下,就应当拥有该商标完整的权利,商标权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斥权,即使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他人的使用行为会妨碍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的行使,妨碍商标权人拓展市场的空间。因此,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由此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作为因侵害行为所受的损失,商标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予以赔偿,即商标权人享有以"合理开支"为内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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