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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

时间:2015-12-20 14:51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叶敏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101号(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权

【导读】当被控行为发生于非同类或非类似商品(服务)上时,特别是原告商标在某类商品的知名度非常高,被告将之用于区别很大的其他类别商品时,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但事实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的商标权利带来了损害,是否应为原告提供救济?如何救济?

【基本案情】“同仁堂”既是同仁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同仁堂公司的商号,它承载着同仁堂公司在长达三百四十多年的企业历史中所积累的深厚商誉。早在1989年,国家商标局就专门发文认定“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全国首例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同仁堂”还在1995年、2006年先后被内贸部、商务部两度认证为“中华老字号”,在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发现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www.zhtrt.com网站的页面上标有显著的“中华同仁堂”标识,且为模仿同仁堂公司的由著名书法家启功先生题写的“同仁堂”商标的文字,以达到进一步与同仁堂公司驰名商标相混淆的目的。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将同仁堂三百四十多年的历史,移花接木到自己身上,自称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同时,还对同仁堂公司进行贬低、诋毁,称同仁堂公司没有“任何一份”同仁堂传统药方,并称同仁堂公司“早已名存实亡”。

  后同仁堂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同仁堂科技公司。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同仁堂科技公司侵害了同仁堂公司的合法利益,一审判决同仁堂科技停止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同仁堂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权主张】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叶敏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同仁堂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同仁堂公司涉案商标权;2、同仁堂科技公司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两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到以下因素:第一、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二、涉案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第三、涉案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第四、涉案商标受保护的记录。鉴于同仁堂科技公司的使用行为及涉案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认同感,必然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涉案驰名商标。同仁堂科技公司的行为使得其与同仁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的联想,从而构成对相关公众的误导,并对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一、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开设的网站突出使用“中华同仁堂”、“大清御用同仁堂”标识,使用同仁堂公司药店的影像作为自身的宣传资料,使用同仁堂公司特有的“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楹联作为店铺装饰等行为,故意使其经营活动与同仁堂公司之间建立一定的联系,诱使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和误认,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二、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中称“文革结束后,同仁堂乐家老铺名号则收归国有并更名为北京同仁堂,因受当年中国官方限制而没有任何一位乐家人及任何一份乐家老铺药方,北京同仁堂至此早已名存实亡,所以唯一乐氏传承正宗‘同仁堂’,只有‘御药世家、正宗同仁堂’”,并在显著位置标示“正宗御用同仁堂”。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对同仁堂公司进行贬低、诋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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