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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打假案件中通用名称作不侵权抗辩案例

时间:2016-05-19 15:22来源:未知

【发表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蔡涵
 
【关键词】

  通用名称;商标侵权
 
  
【导读】

       2014年4月22日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上海兴诺康伦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涉诉标志使用行为不侵犯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基本事实】

       太古资源公司是哥伦比亚公司在中国地区的总代理商。2012年11月23日,兴诺康纶公司因发现太古资源公司经销的纺织品外包装上使用“Baselayer”标志,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年12月6日,哥伦比亚公司表示太古资源公司经销的带有“Baselayer”文字的产品为其生产,其对于“Baselayer”文字的使用是对产品通用名称及描述性阐释的正当使用。
       兴诺康纶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并于2011年2月7日获准在第25类上注册第8022378号“BaseLayer”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2月6日止。2012年12月,哥伦比亚公司因对上述注册商标有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予以受理。及至本案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

【法院要旨】

   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但不限于:1、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2、商标争议裁决是否是本案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3、原告涉诉标志使用行为是否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
  2、商标争议裁决是否是本案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本案原告提起的是确认不侵权之诉,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权利争议,当事人是否履行行政程序不是法律能否裁决的绝对条件,故人民法院对被告关于行政程序前置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3、原告涉诉标志使用行为是否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baselayer”尚不构成通用名称,但不影响“baselayer”在户外运动服装领域所具有的含义。虽然“baselayer”文字被被告申请注册为商标,但被告并不能禁止他人对这种含义的正当使用。故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涉诉标志使用行为不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要点】

 全程跟进此案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林娇韵律师认为,商业打假中如何区分真假是一个定性问题。商标侵权中经常出现的“通用名称”也牵扯到了是否侵犯商标权的定性问题。
  商标权所涉及的通用名称即指由于约定俗成、法律规定、国家标准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等因素,而被普遍使用在特定一种商品或服务之上的名称。一般来说,仅有通用名称的标志是不可以注册成为商标的。其一,是因为这不能很好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二,这对本类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商业打假中,是不以通用名称为打假对象的。
  商业打假打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其中也包括侵权商标商品,因为其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我们要对合法商品与侵权商品进行正确区分,这样商业打假才能体现出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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