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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时间:2016-06-24 11:18来源:未知

一、《民法通则》的规制
       《民法通则》中有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相关的规定。该法第四条指出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基本的原则。该法在第九十六条中强调:如果行为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拥有了商标专用权,则不管该行为人是个人也好法人也好,他(们)的这项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两项规定中可知,商标反向假冒人对别人商标权的侵犯就是通过将自己的商标贴在别人商品上或者去掉别人合法商标后不贴商标的不正当行为来完成的,而该行为就属于应该予以制止的非诚信行为。可见,虽然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民法通则》并没有明文禁止,但我们可以根据这两条来做扩充性解释,以此适用于该行为。

二、《商标法》的规制
       目前实施的《商标法》在第五十二条中列举了几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有一种行为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所以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确实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应该被明文禁止,可用该法律來进行很好的规制。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一词是用专门条文来进行解释的,在该条文中是这样强调的:市场中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平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则应该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上文分析商标反向假冒者在市场中的行为,就能够看出这种行为是违背了上面所说的原则中关于诚实守信的规定的,该行为扰乱了市场、损害了他人利益,属于上文定义的不正当竞争。该法第五条中第四款还规定了另一种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虚假行为。由于虚假行为是向公众尤其是消费者传递了错误的信息,而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则代表着商品的真实质量,反向假冒行为中包含着对产品内容的虚假表示,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在第九条中也说明了虚假宣传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必须制止。第十一条强调利用低于市场价格来驱赶竞争对手的手段,以便获得更大的市场,排挤对手的低价竞销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包含商标反向假冒行,但我们仍可依这些规定来对此行为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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