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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红旗助剂厂数字商标标识实现赔偿判决案

时间:2016-05-11 21:15来源:知呼

【发表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蔡涵
 
【关键词】

  数字商标、商标侵权
  
【导读】

  未注册商标的知名产品标识能否得到法律保护?本案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论述之。
 
【基本事实】
  原告新乡市红旗助剂厂在有关院校、研究所的专家指导下,研制出一种新型建筑内墙粉刷材料“高级仿瓷涂料”,并将该产品命名为“939”。之后进行批量生产并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向该厂该产品颁发了(94)豫科鉴字第35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随后该产品荣获河南省第八届发明展览会金奖,且该产品先被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所评为“标准质量合格产品”,后河南省《质量时报》公布为“信得过产品”,并被新乡市人民政府授予“新乡一绝”称号。红旗助剂厂为生产经营此产品制订了企业标准,并在新乡市技术监督局备了案。红旗助剂厂以“939”作为此产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并设计在产品的包装上,被新乡市建设委员会连续三年作为推广产品推广。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939”高级仿瓷涂料产品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批准其注册商标为“洲旗”牌,“939”因系阿拉伯数字不能做为商标使用而未获批准。
  被告新乡市涂料厂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鉴定和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试生产了一种名为“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进行试销,将“939”作为该产品的另一种名称使用,并将“939”设计在该产品包装上。在新乡市涂料厂在《新乡日报》第四版上刊登了“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的广告。
 
【法律点评】
  法院就“939”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的标识、是否受法律保护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本案中的“939”虽然因为是纯阿拉伯数字未获得商标局批准,但自研发出来后批量生产并获得一系列省市级荣誉,且“939”作为此产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并设计在产品的包装上。可以认定“939”是知名商品的特有标识。
  知名商品特有标识本质就是未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给予了部分未注册商标以类似注册商标的保护。被告新乡市涂料厂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鉴定和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生产了一种名为“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进行试销,“939”作为该产品的另一种名称使用,并将“939”设计在该产品包装上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办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黄雪芬律师认为:商业标识经过权利人的实际使用而具有了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是知名商品的特有标识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知名商品的商品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是《商标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标识的保护范围看似穷尽,实则具有很大的弹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知名商品特有标识的认定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案件审理的难点。判定是否是知名商品的要件有三:

  一、商品必须有知名度;
  二、商品特有标识必须实际使用的事实;
  三、商品标识必须具有显著性。
  司法实践中对商业标识实际使用的事实的认定涉及三个方面:
  一,使用在先;
  二,主动使用;
  三,使用具有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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