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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打假案件中电商平台的责任-记郭某商标打假

时间:2016-05-17 14:39来源:未知

【发表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蔡涵
 
【关键词】

  网络平台;商标侵权
 
  
【导读】

       2013年12月9日在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郭东林诉被告林伟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林伟敏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
 
【基本事实】

  原告郭东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293407号注册商标(“以纯”商标)、第4118078号注册商标(“YISHion”商标)和第4118079号注册商标(“YISHion以纯”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服装。
  2013年5月22日,申请人郭东林的委托代理人王弯向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申请网上证据保全公证。
  淘宝网(www.taobao.com)是被告淘宝公司注册经营的域名,《淘宝网服务协议》、《淘宝规则》是淘宝网根据其经营性质所制订的管理规章制度,2011年9月27日、2012年8月10日,被告淘宝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分别申请对其http://www.taobao.com网站相关网页的显示、打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淘宝规则》载明:会员侵犯知识产权的,淘宝对会员所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法院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问题是:1、被告林伟敏的涉诉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赔偿金额的认定。
  1、被告林伟敏的涉诉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林伟敏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多种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的“以纯”服装的合法来源;再者,被告林伟敏的行为并未经过原告同意或许可,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2、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淘宝公司并无共同的侵权故意;第二,被告淘宝公司在事先审查义务方面不存在主观过失;第三,被告淘宝公司在本案中已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和事后的合理注意义务,已履行了相应的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赔偿金额的认定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林伟敏实际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的性质、期间及后果,以及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种类、范围等综合因素,对被告林伟敏应当赔偿的数额予以酌定。

【法律要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与您分享:电商平台为买家、卖家进行电子化商品交易活动提供了电子场所,间接参与电子化交易的过程,因此,网上打假有关的民事案件中,电商平台也不可能置身于事外。
  因网上打假时常会把电商平台也牵扯进去,故电商平台为网上打假出一份力,不仅是在承当义务,也是在保护自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的相关规定,电商平台在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化服务的同时,也要注意履行相应的,诸如审查、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相应行动等的义务。只有这样,电商平台才能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
  网上打假不是对网络交易其中一个环节的单独要求,而是整体的需要,网络交易中的相关人都要履行好自己义务,充分行使、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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