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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春霞、陈琴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时间:2015-12-20 14:51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叶敏

  【案号】(2015)杨刑(知)初字第33号(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

  【导读】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该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该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被告人闵某某自2012年9月起先后租赁本市虹梅路XXX号商场三楼322-1店铺及三楼大厅,对外销售假冒ADIDAS、CONVERSE、NIKE等品牌的运动鞋。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3月受雇帮助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2014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当场查获ADIDAS、CONVERSE、NIKE等品牌的鞋共计3000余双,并将被告人闵某某、陈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查获的3000余双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

  【维权策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叶敏认为被告人闵某某、陈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闵某某、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如何认定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我国刑法上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1、销售的商品必须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2、商品上所附的商标必须是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而“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两种:一是与被假冒的商标“完全相同”;二是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即“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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