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县以上的监督检查部有权监督检查、发现和制止。1993年12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并实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商业秘密权人可依据该规定,并参照国家工商局1995年1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权行为请求查处。
一、管辖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违法行为地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跨区、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根据职权应当查处的案件。
二、证据
请求人主张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应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主动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证据。故意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或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的,应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
三、紧急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自愿出具对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的批准。对采取强制措施,被强制人可以请求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四、行政调解
请求人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但被请求人没有义务必须接受,请求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五、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权人请求查处侵权行为应提出书面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节可处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条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做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以收购、销售等其他方式处理的除外,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六、复议或起诉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知道该决定后的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由工商管理机关的复议机构审查决定。对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商管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自知道该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
七、执行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侵权人对于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必须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