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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时间:2015-12-20 19:33来源:

  互联网上的网页经常使用超链接方式来摘取或结合放在不同的地方的资料。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文字档案、图形、声音影片等不同格式的资料联系在一起。通过超链接,用户可以轻松的经由一个网页访问另外一个相关的网页,再从这个网页切换到另一个网页,愉快地在无穷无尽的网络世界里漫游。人们形象的用“网上冲浪”来形容在网上的信息间自由自在地切换。然而链接也引出了许多法律上的诸如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简单的链接行为原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因为网络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资源共享。从日常网上浏览的方式和网络访问的习惯来看,应该可以说,网站所有人在设置网站并把资料放到网站上的时候,就已经预见到用户会从其他站点到其网站浏览,而网络链接也只是提供网上用户链接到其他网站内部资料的途径而已,从技术上讲,这与用户自己在地址框中键入被链接的网站网址进入被链接网站的情形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商业服务或者为自己的商业进行宣传,为了某种商业利益而绕开他人网站的首页,直接链接次层页面,那么,很可能构成商品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如果链接设置者与被链网站提供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两者具有同业竞争的关系,链接设置者的责任更可能成立。本案中的情况就是如此。如果链接设置者还使用了加框技术或内链技术的话,则设链者的责任也将更可能为法院所认定。所谓加框,就是使用户浏览器屏幕上显示多个基于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信息窗口。每个窗口都可以独立运行,显示不同网页的内容。采用了加框计算的网站可以使其他网站的内容被链接进网站的窗口中,与本网站的内容一起向用户显示,但用户浏览器地址栏一般只显示设链网站的地址。所谓内链,是采用内置的指针指向其他网页上的文章、图像、音乐片断等信息,使设链文件在展示给用户时,将这些被链信息也“融合”进来。也

  就是说,设链者用内链将其他网页上的内容“借用”过来,当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被“借用”的内容看起来就像是网页的一个自然的组成部分。由于使用这些方式设置链接,更使用户无法分清被链网页的来源,从而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链接行为中存在的链接标志也可能导致一些法律责任的出现。链接标志可以直接使用被链文件的网址,也可以使用各种图案,徽记、文字、照片等。如果设链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设置了通向其网站的链接并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作为链接标志,这种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用商标来表征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是很自然也很恰当的事情,更何况在这种情形下设链者的行为只是真实地标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而已。实质是帮助商标权人做了宣传,扩大其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对商标权人而言有利无害,不存在非难之处,当然也就不应当认定设链者构成侵权。

  在设链者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作为链接标志,所设置的链接通向的是非商标权人的网站的情况下,如果被链接网站与商标权人的网站提供的是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有权,这时也应当考虑被链接网站的所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若是恶意,则与设链者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如是善意,则设链者是侵权主体。如果被链接网站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不同,这时要考量所用的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是否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链接网站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委托、许可、合作等关系,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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