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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竞业禁止协议约束是否意味着不履行保密义务

时间:2015-12-20 19:33来源: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竞业禁止条款只是有效保护雇主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手段;竞业禁止条款签订与未签订,有效与无效,解除与未解除,都是一个合同问题。但是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并不影响雇员应尽的保密义务本身,因为,雇员的保密义务并非仅仅源于契约上的约束力,更是忠实义务、诚信义务和注意义务所致。在竞业禁止无效的场合,只是意味着,雇员没有择业上的约束和限制,其有权选择与原雇主相竞争的企业。但是,这绝非意味着其有权不履行保密义务,进行泄密。一些法院已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例

  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有关“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竞业禁止问题”规定:

  “单位未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的,职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不应受竞业禁止的限制,但职工应对其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职工未与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仍应对其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原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在司法个案中,一些法院也是这样处理案件的。在均衡公司与恒科公司一案中,恒科公司与徐平均等员工约定有竞业禁止条款,但并未支付补偿费,这是否意味着这些员工可以免除保密的义务。法院持否定的态度,认为: “……按照现有的有关规定,要求职工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支付补偿费,但规定中在双方就补偿费问题未形成一致意见时,并非保密义务就可以解除,徐平均、马军政、邹辉静仍负有一种后合同义务,对相关的商业秘密仍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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