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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与违约金的标准问题

时间:2015-12-20 19:33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未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标准。可见,标准的确定,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后才能确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条亦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双方在约定违约金标准时,须注意不能违反劳动合同订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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