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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生意竞贬低同行 恶意商业诋毁必受罚

时间:2015-12-20 14:49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发布文章

【案号】(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51号(文书请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在公司网站发表涉及竞争对手的文章,宣称对手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质量下降、疗效大打折扣”等贬低对手的言语,本想抬高自己贬低他人以夺取更多的生意,结果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2014年12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令侵权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侵权方损失人民币5万元。

【基本案情】河南省四知堂制药有限公司和汝州市四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四和堂公司经营的产品“四知药引”酒及“飙风1号”与四知堂公司生产的“痹通药酒”治疗的病症有所重合,相互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四知堂公司发现四和堂公司在其网站www.sht2012.com上发布的《四知药引第八代传人杨长年讲一口气读懂二毒疗法》、《杨家四知药酒第八代传人杨长年大会致词》、《关于老杨家四知药引的说明》、《副总夏洪义谈从四知堂到四和堂》、《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再次声明》等文章中,散布大量“痹痛药酒连连不断喝死人、痹通药酒质量下降、疗效大打折扣”等贬低四知堂公司“痹通药酒”的言语,并对比四和堂公司的同类产品,以贬低四知堂公司产品抬高自己产品,严重损害了四知堂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诉至法院。经法院二审终审,最终认定四和堂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纠纷行为,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四和堂公司上诉称:四和堂公司发表“痹痛药酒连连不断喝死人、痹通药酒质量下降、疗效大打折扣”均有事实依据,不构成商业诋毁,并且四知堂公司没有损失,故其不应赔偿。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可概括为为:四和堂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专业处理不正当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认定本案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认定两个前提:一是虚伪事实,二是诋毁行为。该案中四和堂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表相关负面评论,但却并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其散布的即系虚伪事实。由其散布的诋毁四知堂公司商誉的虚伪事实给四知堂公司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四知堂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符合商业诋毁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也具有自由竞争权,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行使相关权利,散布相关评论必须是真实客观的存在,不能凭空捏造、伪造,否则轻则违法,重则犯罪!所谓君子爱财,但也要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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