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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否由它定

时间:2015-12-20 14:49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商业诋毁、反诉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92号(文书请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商业诋毁纠纷中,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向其客户宣称其涉嫌侵犯被告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商业诋毁行为,导致其在客户面前的商业信誉损毁,交易终止,给其造成重大损失。被告提起反诉称,原审原告有使用其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生产软件并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审被告公司的知识产权。其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基本案情】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巨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益公司”)诉称,被告管易云计算公司和被告上海管易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易公司”)向原告客户郑州云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顶公司”)宣称其为客户开发的“逸阳OMS软件”涉嫌侵犯两被告相关知识产权的商业诋毁行为,导致其与客户交易终止,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在本诉中,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管易云计算软件有限公司反诉称:其为管易EC-OMS订单管理软件V3.0的合法著作权人。反诉被告巨益公司有使用管易EC-OMS订单管理软件V3.0的源代码生产软件进行销售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反诉原告管易云计算公司的知识产权。要求法院把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审查认定其未实施相关商业诋毁行为,从而吞并和抵消本诉的请求。经法院最终裁定,上诉人主张的反诉请求可以吞并、抵销本诉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本诉案中提起反诉,亦可另行起诉。

【法律识别】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

  专业处理不正当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该案本诉系商业诋毁纠纷,而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认定两个前提:一是虚伪事实,二是诋毁行为。原告在本诉案中,起诉两被告为实现不正当竞争目的,恶意向其客户声称其为客户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侵犯了两被告相关知识产权,该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商誉。在反诉案中,原审被告主张,原审原告有使用其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生产软件进行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审被告的知识产权。因此,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旨在确认巨益公司确实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未实施散布虚伪事实的诋毁行为,可以吞并或抵销被上诉人巨益公司提出的本诉请求。本诉与反诉均是基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一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故可以提起反诉。

  在该类商业诋毁纠纷中,被告提起反诉,不仅可以吞并或抵销原告的不实诉称,既是一种有效的抗辩理由,同时也不失为一项合法有效的维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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