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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犯商誉的表现形式

时间:2016-06-07 16:23来源:未知

       间接侵犯商誉的行为是指通过假冒他人商标、商号、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演等商誉载体的手段,以牟利为目的侵犯他人商誉的行为。其特点是不直接侵犯他人的商誉,而是借他人的良好商誉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但由于其销售的产品往往质量低劣,所以最终一样会导致他人商誉遭受严重损失。间接损害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盗用行为
       盗用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誉权人许可,利用他人的商誉从事商业活动,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假冒行为(英文为passing off)。①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不劳而获,非法地无偿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未经权利人的同意而自作主张地使用。由于商誉的社会载体通常表现为商号、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和特许经营权等公众所熟知的形式,因其具有现实的物质形态,因此其常常成为不法分子所假冒。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假冒他人商标、假冒厂商名称及厂址、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假冒原产地名称、假冒他人的优质标志产品、假冒他人的认证产品和许可证产品等行为。②商誉的形成是商事主体通过诚实经营和辛勤劳动逐步建立起来的,而商誉的毁损具有即时性,盗用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盗用地商品或服务会使社会大众产生恶劣评价,从而使良好的商誉毁于一旦。行为人直接盗取了别人的劳动成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典型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

       二、淡化行为
       淡化他人商誉的行为,己经作为一种变相的商誉侵权方式而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重视,它是指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他人的不法或不当行为而受到冲淡或污损,从而影响和削弱商事主体市场竞争力的行为。淡化行为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之判例理论,最早适用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淡化行为通常是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是以一种降低商标区别性的方式使用该驰名商标,从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形象模糊或是价值的贬损。由于商标作为商誉的外在表现形态和载体,其本身是一种信息,承载了企业的商誉。而商标淡化行为削弱、冲淡了他人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无疑侵犯了商事主体的商誉权,因为后用的商标不仅可以借用先前商标良好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同时也窃取了先前商标的声誉。因此,商标淡化行为也是对商誉的侵害行为,必然会影响企业超额利润的实现。从现在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淡化行为已不仅仅局限于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而且也扩展到对包括商号或其他企业名称等在内的商誉的侵害,破坏了良好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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