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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侵犯商誉行为的表现形式

时间:2016-06-06 09:41来源:未知

       直接侵犯商誉的行为是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采取不正当说法,直接侵犯他人商誉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具有较强的直接目的性,所以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很大,具体表现为:

       一、贬损行为
       贬损行为,我们从直观上理解就是行为人故意地贬低他人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贬低”。它一般存在于竞争对手之间,有时非竞争对手之间也会实施贬损他人的行为。贬损他人商誉通常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意图通过贬低他人来抬高自己、打击对手、挤垮他人。贬损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通过广告、产品包装说明和介绍片面夸大和宣扬他人及其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给商誉主体造成损害;或者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和直销等,以对比形式贬低他人的产品,以推销自己的产品。①另外,实践中侵权行为人通过电视广播媒体发表带有明确指向的评论文章,片面强调竞争对手的缺点,或者使用带有贬损、指责色彩的语言,贬低他人的信誉、损害其产品形象,也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二、诋毁行为
       低毁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责骂,毁损他人商誉的行为。“低毁”一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骂和说坏话,低毁行为往往不提出具体的事实根据而通过无端责骂等毁损行为来侵害他人商誉,似有无事生非之嫌。低毁的形式既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但其对象一般都很具体,不需要人们的猜测和推断。①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低毁竞争对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或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客户及消费者无端责骂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或组织人员,以顾客或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于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暗地低毁投诉,以增加竞争对手的社会投诉量,从而达到降低其商业信誉的目的等等。低毁行为是比较常见的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

       三、诽谤行为
       诽谤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其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一些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笔者认为诽谤行为和低毁行为是有所区别的,“诽谤”是将某种虚伪事实与被指向对象相联系的方式来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而“低毁”则是通过无端责骂等毁损行为来侵害他人商誉。②英美法国家一般将诽谤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两种形式,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诽谤行为有不同的具体手段,比如:产品附属资料中的诽谤、产品交易中的诽谤、新闻广告中的诽谤、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诽谤等。在实践中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如果行为人并未明指某公司或某企业,但其描述内容所涉及的某一特点为某一特定对象所独有,仍可认为其行为具有指向性,但如果行为人并非针对特定的民事主体而是泛指,如无特定范围的指责等,则不构成对企业商誉的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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