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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时间:2015-12-20 21:11来源: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当然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因此,犯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幸发芬所在的江钻公司在湖北省潜江市。幸发芬在江钻公司涉密岗位工作多年,掌握了江钻公司的技术秘密,其受过单位的保密教育,明知江钻公司的保密制度,负有保守江钻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其离开涉密岗位时不得将其所掌握的技术资料带走,且不得抄写或者复制其掌握的技术资料。但其在江钻公司工作期间,即与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离开江钻公司时,将属于江钻公司的轴承图纸等秘密技术资料带到天津立林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从事三牙轮钻头产品设计工作中使用了其从江钻公司带走的部分秘密技术资料。因此,幸发芬违约带走江钻公司的秘密技术资料的行为是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预备行为,其实施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预备行为地在潜江市,故潜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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