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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国家(或行业)标准问题是关键

时间:2017-08-16 16:59来源:

  笔者对近年司法判例及最高院答复作如下总结:

  首先,在南宁邕江药业公司诉河南天方公司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将专利技术转化成国家标准并不意味着允许他人可以未经许可使用,恰恰相反,专利权人正是通过这种专利技术的公开换取对专利技术垄断性的权利。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默许的意思表示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确定,不能任意推定。但,如果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中没有申明标准采纳的组方落入专利权人保护范围,则应视为一种免费实施其专利许可的默认许可。

  其次,在最高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请求案中,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的侵权行为。但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使用费。

  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经专利权人同意,专利被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组织公布的标准中,且标准未披露该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该标准的同时实施其专利,但专利依法必须以标准的形式实施的除外。

  由于专利与标准问题涉及各方利益,包含复杂的因素,不能简单化,实践中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要考虑标准的性质、类型,制定过程等确定,要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如申明、告知制度,从而合得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均有预期,也存有选择,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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