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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时间:2017-10-17 17:30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著作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对网络著作权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已成为网络文化合法、健康发展的强有力保障。

     一、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上所享有的权利。本文所指作品主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多种多样:网页抄袭侵权、上传、下载、转载侵权、搜索引擎侵权等,本文主要分析P2P 下载和链接两种侵权行为。

    1.P2P 下载侵权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侵权纠纷中专指基于P2P技术构建起来的供人们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交换、文件交换、特别是音乐和电影数据的下载交换软件。P2P 技术的代表有电驴、电骡、BT 等。

   1999 年12 月,P2P 下载的领军人物Napster 网站就遭到了环球唱片等唱片巨头联合起诉,控告它提供盗版音乐下载并从中获利,侵犯了唱片公司的版权。基于P2P 技术提供音乐下载的的音乐共享站点Kazaa、文件共享程序软件运营商LimeWire 公司、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都被提起过侵权诉讼。特别是2005 年10月,香港公民陈乃明因利用BT 软件在网上传播三部电影的非法复制品,被判处3 个月监禁。这是全球首次个人因BT 侵权而被刑事检控并定罪。

     2.链接侵权
    链接又称超文本链接,是指使用计算机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含有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用户能够从一个网址出发访问下一网址的文件。关于链接侵权的纠纷在国外有英国雪特兰时报案、华盛顿邮报诉全面新闻案、美国门票专卖公司案等,国内有刘京胜诉搜狐链接侵权案、博库公司起诉汤姆网侵权案、金融城诉财智公司案等。

    三、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1.P2P 技术
    P2P 技术是一种在网络上用于不同电脑间不经过中继设备而直接进行数据交换服务的技术。由于P2P 技术不需要经过服务器等设备对数据的转储,任何联网的计算机只要安装了P2P 软件就可以无限制地下载他人硬盘的共享资源, 因而被广泛地用于复制, 成为网络著作权的“杀手”。由此可见,用户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但在无限的虚拟空间要找出侵权的单个用户实非易事,而且也有“责不罚众”的顾虑。那么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没有责任呢?邱戈龙律师认为,如果ISP 明知用户在其网站传播盗版作品甚至主动提供盗版作品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就没有侵权。因为P2P 下载有方便学习,交流经验、共享资源等合法的用途,技术本身是中立的。所以销售商销售些软件也是合法的。

     2.链接技术
    如前所述,链接使用户能够从一个网址出发访问下一网址的文件。链接本身没有提供被链接网站上资料的复制,它提供的只是通道,将用户引到被链接网站上,复制与否都是用户自己的选择。因此,邱戈龙认为设链行为并不构成侵权,除非设链者事先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否则只要在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设链者断开链接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不当利用( 如加框链接、深层次链接) 则侵犯了被链接网站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策
     1 . 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作者的网络维权意识
    随着我国网络族群的发展,应加强网络道德意识的培养,保障网络文化合法、健康的发展。另外,许多网络作品的作者年龄很小,法律意识淡薄,应该通过相关的网站、论坛和书籍等加强网络作者群的法律维权意识,使其主动监督和揭露侵权行为,增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力度。

    2.加快网络立法
   新经济、新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在网络中面临许多新问题。我们应充分考虑到网络的特殊性,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规。在著作权立法方面应明确鉴定和划分保护对象、侵权范围、责任人、赔偿标准等法律事项。在立法中既要考虑到对侵权行为的遏制,又不能阻碍网络文化的正常传播与发扬。

     3.补偿金制度
    补偿金制度主要是针对P2P 侵权行为的补救措施。实际上私人间P2P 文件共享是无法完全禁止的,与其堵不如疏:允许用户之间的P2P 传播,并为其提供正版作品,但应收取补偿金。这样既符合作者的利益,又能保障共享作品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高品质。当然,具体的征收方法、征收额度、利益分配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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