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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立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

时间:2017-09-12 17:07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纵观知识产权法几百年发展历程,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另一方面,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拓展。造成这种相生相克现象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由于利益平衡原则在起作用。可以认为,自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利益平衡一直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中的诸多原则和具体规则背后,都影射了协调和解决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路。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无处不在,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品利益关系的调整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利用、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核心。知识产权法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知识产品权益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⑩一百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在谈到专利制度的理性时指出,专利制度是天才之火添上了利益的柴薪。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通过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或知识产品所有人以其知识产品市场专有权等权利,来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利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制度,与利益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法涉及的利益既包括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也包括国家通过知识产权立法而需要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使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在知识产权法中引入并切实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可以为解决和协调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冲突性利益提供原则和标准,公正、地分配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并对围绕知识产品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利益选择、利益估价和利益衡量,从而保障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各得其所,在总体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效用。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对主要矛盾,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建立利益平衡机制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相应地,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的权利间的分配和取舍,使之达到一个恰当和适度的状态。这种平衡不是强调两种利益间的完全对等,而是要求知识产权法作为二种制度设计,对其中的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都应给予充分考虑,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以互不损害对方利益为价值目标。同时,以有效的制度救济作为补充手段,在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流转的动态过程中,始终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均衡态势。显然,这是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在知识产权法上的最高价值追求。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石的、涉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构造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机制。该机制涉及到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权利义务对峙的均势,或者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结构性均衡。作为规范体系,知识产权制度从内容上看,由权利和义务两大要素构成。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要求知识产权法所规范的权利与义务在整体分布与组合上达致平衡。其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即一般的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平衡,以及他们自身权利和义务之间平衡。就知识产权法的权利格局来说,在知识产权法的均衡性结构中,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与知识产品使用者的权利、社会公众的权利在范围、强度方面保持均衡对峙。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性直接取决于社会的需求程度,包括社会对知识产品生产的需求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使用和传播的需求。如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过小,那么将导致对知识生产的激励不足;如果社会公众使用知识产品的需求受到过多限制,则将难以满足社会需求。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将导致知识产权法的结构性失衡,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也将无从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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