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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专利侵权新依据,你知道不?

时间:2015-12-20 22:09来源:

  专利权保护范围规定过于原则化、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标准适用范围过宽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200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报特邀请专家对有关法条进行点评,以飨读者。

  明确专利保护范围

  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款: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等所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不同的,以该普通技术人员理解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应当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

  第四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前款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一个比较原则的规定,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作了扩充解释,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上述规定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展到包括由等同技术特征所覆盖的范围,但仍然较原则,不能适应和满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和实际需要。

  《征求意见稿》对有关专利权解释的几个重要问题,如专利权人诉请保护其权利要求的具体内容和其变更诉讼请求的时机、对专利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阅读理解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体、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标准、对专利权利要求放弃和限缩性修改的反悔限制、改劣技术侵权的排除等,都提出了比较明确的处理原则和规定。这将对规范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和指导法官准确解释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积极作用。

  在申请专利时,专利法允许权利要求书有复杂的结构,如在满足单一性要求的合案申请中,可能存在产品、设备、方法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每个独立权利要求可能会统帅结构复杂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采取了充分尊重专利权人选择的立场,要求原告首先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此规定有利于平衡原被告的权利;同时是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第一条还允许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我认为,还应考虑被告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在原告中途变更诉讼主张的权利要求后,法院应当给予被告合理的时间,重新组织证据甚至提出新的证据,从而保护被告的实体权益。同理,一审宣判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请求以其他有效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院应当准许,但也应给予被告合理的搜集抗辩证据的时间。

  《征求意见稿》规定上述情况的例外是:未作裁判的权利要求,不影响侵权定性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该规定似乎还有再精准的余地。如果权利要求包括产品权利要求,和生产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一审法院没有审理方法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定产品专利已经侵权,此时就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已经判定侵权;就方法权利要求来说,是否侵权未定。就全案来说,被告已经构成侵权。那么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就方法是否侵权,直接进行终审判决?

  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更加突出。《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肯定了专利权利人以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行为,从而使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更加突出,不但是专利申请中独立权利要求的预备队,在侵权诉讼中更可能发挥独立权利要求的作用。《征求意见稿》相应地规范了从属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来共同确定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判断适用等同侵权规则,使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得以更为充分地保护自己的技术范围。《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应当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或者不足的技术方案。该规定针对的情形:某件发明专利的目的就是克服已有技术的某些缺陷,被告采用的是存在这些缺陷的已有技术,但是原告曲解权利要求,将已有技术也作为专利技术的等同侵权物。我认为,其实,通过发明的手段、功能、效果客观体现出来的发明目的,是根据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方法,应当贯彻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始终。

  确立专利侵权认定标准

  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当省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任何一项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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