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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专利侵权入刑的可行性

时间:2017-08-29 16:34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现行刑法仅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对广泛存在且日益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并未纳入其规制范围。有关专利侵权入刑问题,国际条约、各国、各地区立法并不统一,学界对此也争议较大。现有研究主要基于专利权的权利属性、专利侵权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立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鲜有从产业政策的视角进行审视。专利法律制度具有促进产业发展的工具属性,体现出强烈的产业政策立场。本文拟从产业政策的角度审视专利侵权入罪的可行性问题,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竞合的情形,则不予讨论。

      一、专利法律制度的产业政策属性

     ( ) 作为产业政策的专利法律制度

    专利法律制度作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技术成果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商品化而发展起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专利最初是作为技术转让和建立新工业的工具而出现的。专利法律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国家实施的对新产品的封建特许授权,影响最大的就是英国的专利垄断特权———即为促进制造业和商业的发展,把专利垄断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英王授予许多技术产品创造人以垄断专利特权。在一定程度上说,自其产生之初,专利法律制度就具有鲜明的产业政策属性,它使创新收益内在化成为制度,为英国工业革命的顺利推进搭建了舞台。

     有关专利法律制度的理论,主要有专利法律制度自然权利论、非物质财产论、专利契约论、防止不正当竞争论、利益平衡论和产业政策论。产业政策论是被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一种关于专利法律制度的理论。

     ( ) 专利法律制度产业政策属性的实践成例

    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一些殖民地就开始赋予新技术的开发引进者以一定期限的专有权。独立后,为满足建立统一的经济技术市场需要,在1787 年通过的宪法中规定: 赋予国会通过授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来促进实用技术进步的权力。美国以宪法保护专利权,实际上是运用整个国家制度来保障发明创造。1790 年,美国制定出台了第一部专利法案,但实施不到三年即因审查过于严格、迟缓而被新专利法取代。1793 年新专利法确立了专利注册授权制度,专利授权程序得以简化,极大鼓励了发明人的创造热情。不过专利注册授权制度容易导致所授专利质量不高,方便盗用既有技术申请专利的欺骗行为,所以1836 年专利法又做了较大调整,规定了授权前的审查制度、专利工作的专门化管理制度,以顺应工业革命初步发展的需要。1836 年专利法实施后,美国工业革命不断深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专利法又不断修改完善。

    从美国专利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专利法律制度与产业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重商主义的产业贸易政策催生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水平也是随着不同的产业政策做出适应性调整,其实就是对产业政策的贯彻和制度化。一定程度上说,专利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产业政策。一方面,专利法律制度对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具有促进、激励作用,另一方面,技术的更新、相关产业的发展也促使专利法律制度不断修正、调整。专利是促进产业发展的工具和手段,从长远来看,强化专利保护是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专利侵权入刑与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 ) 专利法律制度的产业目标蕴含

    当今世界,知识经济日益繁荣,专利的产业价值更加凸显。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各大科技企业无不重视发展专利以获得更大的竞争力。专利问题业已上升为产业运营上紧要的策略性问题。在专利法诞生的几百年间,变动之巨,修法之频繁,在所有法律部门中堪称之最。每次修法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专利法的修改与产业政策的更新同频共振。专利法的频繁修改,源于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以适应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要求。这是因为,产业政策属于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政府与社会相连接的主要纽带。

    产业政策对推动产业发展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某些特定阶段制定了产业政策,比如美国、日本、韩国、英国、德国等,且这些国家的产业政策都普遍重视科技创新政策。过去,我国产业政策服从于赶超目标、追求经济超高速增长的需要,偏重于扶持某些特定产业的加速发展,主要致力于促进资本形成,甚至不惜制定一系列扭曲市场机制的政策。这是我国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以及发展方式粗放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强调经济发展战略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和出口导向的“旧常态”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产业政策的目标、手段、工作机制等也要随之进行根本性变革,尤其要从物资资本为重心转向以人力资本、知识资本和技术资本为重心。

    ( ) 专利侵权入刑的现实之需契合了专利产业政策的诉求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具有鲜明的防御性,旨在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对专利进行商业使用。但作为无形财产权,其客体的无形性导致权利人无法实际占有和管控,可能出现同一时间对同一权利,不同主体在不同空间实施大规模侵权的情形。现实中,专利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因扰乱市场秩序给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如因侵权泛滥导致某个产业或地域的产品创新减缓,赢利能力下降,市场份额锐减。国家机关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还较为严重,再加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专利保护不力问题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专利的保护现状表明,在当前我国专利维权费用高昂的司法环境下,民事救济、行政救济的效果欠佳。

   结论: 专利侵权入刑具有可行性

   专利法律制度是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科技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自其产生伊始,就具有鲜明的产业政策属性。专利侵权行为严重妨害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专利侵权入刑有利于打击严重专利侵权行为、净化专利保护环境、保护发明创造成果,有利于我国在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主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刑罚化和刑罚严厉化趋势,为我国专利侵权入刑提供了有利的国际大环境。同时,随着科技、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由“被动性接受”阶段发展到“主动性决策”阶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文件,体现出国家层面对知识产权实行强保护的政策用意,为我国专利侵权入刑提供了有力的国内政策支撑。综上,从产业政策角度审视,我国专利侵权入刑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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