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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高丝”KOSI”与商标局、广东五环实业商标纠纷一案

时间:2015-12-23 15:06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黄雪芬、何宝莹

【关键词】商标权 商号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知行字第16号

【导读】商标包含商号是否侵犯商号权就一定侵犯商标权?本案的高丝公司作为原告亲身体验了一次被侵犯商号而成功维权,撤销了异议商标的经历。

【基本案情】五环公司向商标局成功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商标系由中文“高丝”和字母“GAOSI”构成的文字商标。2000年1月7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梳子、刷子、牙签、画眉笔、梳妆盒、带镜化妆盒、隔热瓶、清洁用钢丝绒等商品上。高丝公司以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侵犯了高丝公司的商号权为由,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维权策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高丝公司的商号权。

  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高丝公司于1996年8月27日在中国上海成立独资公司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将高丝公司的化妆品等商品向中国进口、分销、物流和市场流通等业务,高丝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高丝公司虽然提供了“株式会社高丝”、“杭州春丝丽有限公司”、“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高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获取相关荣誉的证书等证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其高丝牌化妆品具有一定市场声誉,并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即1998年8月6日前,其“高丝”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此外,高丝公司虽然注册成立了高丝化妆品有限公司、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但其均成立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即使该相关公司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也难以认定其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法存在的在先权利。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コ-セ-”与汉字“高丝”并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未侵犯高丝公司商号权并无不当。

  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与高丝公司商号的显著部分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与高丝公司“高丝”商号使用的化妆品行业具有紧密关联。且由于该商号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并在化妆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两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高丝公司的合法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侵犯了该公司的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关于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综上,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的商号权,而这个商号权必须是享有知名度的企业所拥有的。如果商标包含商号,且该商号具有知名度,则侵犯在先商号权就会侵犯在先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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