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维布络安舍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雅洁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
【发表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蔡涵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名商品,权益归属
【案号】
(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6号
【导读】
在商品侵权,应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显著性谈起。之所以从这里切入,是因为先理解反不争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演的立法目的,对于理解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演所对应的权益归属,至关重要。
【基本事实】
WBLAS公司提供的被侵权商品“AS”芬香滋润沐浴乳是该公司的商品,其包装、装潢,WBLAS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商品“PX”瑞士百花香沐浴宝是YJL公司的商品,其包装、装潢,与原告WBLAS公司具有一定相似性。 2013年9月5日,WBLAS公司以每瓶20元的价格,从万家惠公司购得“PX”瑞士百花香沐浴宝,万家惠公司开具了相应的购物发票。2013年12月23日,WBLAS公司向法院起诉YJL公司、万家惠公司侵害了其ZL200930237876.8号外观设计专利,该案的被诉侵权商品即本案的被诉侵权商品“PX”瑞士百花香沐浴宝的包装瓶。
【基本事实】
驳回WBLAS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WBLAS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佛山市YJL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了WBLAS(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知名商品“AS”芬香滋润沐浴乳特有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三、徐闻县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使用了WBLAS(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的知名商品“AS”芬香滋润沐浴乳特有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
四、佛山市YJL化妆品有限公司向WBLAS(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五、驳回WBLAS(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点评】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演”之所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质上并非因为该包装装演本身是一项智力成果,而是因为该包装、装演通过使用起到了区别产品来源或标识产品品质的作用。如果不对该包装、装演提供类似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将助长假冒、仿冒的不良风气,导致消费者产生消费混淆。这点应该己经成为司法实务的主流观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不争竞争法的司法解释中也得以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之所以将名称、包装和装演的保护明确仅限于对“知名”,方才具备该包装、装演具备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
有学者认为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包装、装演的保护视为是一种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无独有偶,这一意见投射到本案中,一审中强调加对于原告沐浴露包装瓶的包装设计的智力贡献,法院认为:虽然二者包装相近似,但作为市场上已公知公用的包装,其相似性并不足以混淆商品来源,综合其差异较大的装潢,被诉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相似,从而主张对该包装、装演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益。如此解释包装、装演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通过专利法去判断商品侵权,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为什么包装、装演必须知名才受到保护不复存在的意义。同时,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和版权保护之外,为什么还要以单独的法律来保护知名的外观设计也不复存在的意义。
可见,在二审法院中,法院审理思路:审查维布络安舍公司生产的“艾诗”芬香滋润沐浴乳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只有在“艾诗”芬香滋润沐浴乳属于知名商品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对其包装、装潢是否属于其特有包装、装潢以及雅洁丽公司与维布络安舍公司的相应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进行审查。最终,二审法院改变一审对侵权判断。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涉案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而维布络安舍公司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虽已失效,在专利法范围内不能受到保护,但并不妨碍维布络安舍公司所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为避免陷入这一误区,在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包装、装演权益归属时,无论是法院亦是当事人应当坚持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思路,而不是智力成果归属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