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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

时间:2015-12-20 14:36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黄雪芬、何宝莹

【关键词】商标权 企业名称 商标法 不正当竞争法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

【导读】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原告兰建军、杭州小拇指公司诉称:原告杭州小拇指授予被告特许连锁经营权利,杭州小拇指依法享有“小拇指”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与小拇指相似的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天津小拇指公司擅自使用杭州小拇指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构成对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维权策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本案被告侵犯文字商标的行为无可厚非,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企业名称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该争议焦点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一)经营者是否存在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行为及其民事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首先,对于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违反有关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主张对方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一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次,即使有关行为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也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不必然影响有关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亦不能以此作为被诉侵权者对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本案中,即使杭州小拇指公司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这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该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被诉侵权者以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直接损害对象看,受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因此,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以损害竞争对手。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成果,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负有对同行业在先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因此,天津小拇指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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