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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打假、商标打假实现赔偿案例

时间:2016-05-13 14:32来源:未知

【发表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蔡涵
 
【关键词】

  珠宝打假;商标打假
 
  
【导读】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孟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事实】

  2012年年底,被告人孟乙在其负责经营的本市丽水路XXX号紫锦城珠宝交易中心606号商铺内,存放、销售假冒“Cartier”、“BVLGARI”、“CHANEL”品牌商标的耳钉、吊坠、项链等饰品。2013年3月6日,公安人员在该店查获标有“Cartier”商标的饰品7件、标注有“BVLGARI”商标的饰品4件、标注有“CHANEL”商标的饰品39件,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孟乙。
  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查扣的50件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3件标价合计人民币28,130元;47件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以案发当天2013年3月6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上述47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有对应正牌商品型号的44件假冒商品的真品市场中间价为人民币206,900元。
  被告人孟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法律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应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孟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乙的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单处罚金。公诉机关对此案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应予以支持。
 
【法律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林娇韵律师认为,从举证角度和证据证明力来说,需要一系列客观证据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走逻辑与法理的路径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经相关商标权利代理人鉴定,上述扣押的50件商品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3件标价合计人民币28,130元,44件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06,900元。被告人孟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甲、林某某、徐某某证言;上海紫锦城珠宝交易市场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抓获被告人孟乙经过说明等;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真伪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孟乙供述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可据此认定被告人孟乙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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