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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跨地域商标打假

时间:2016-05-12 21:38来源:未知

【发表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蔡涵
 
【关键词】

  跨地域;商标打假
 
【案号】

  案号:(2013)济民三初字第36号
  
【导读】

  2013年7月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永华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李永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基本事实】

  原告莱特公司系第5639721号“莱特妮丝”、第5978151号“Lightnes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胸衣等)。
  2012年8月8日,经莱特妮丝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佳申请,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张佳操作计算机在被告涉诉淘宝商铺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8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就原告收取被诉商品快递出具了(2012)深证民字第98467号公证书。
  2008年10月26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并取得了在其网站(WWW.taobao.com)上从事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含消费购物类电子公告信息服务(不包括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的服务项目),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淘宝网已对被诉商品进行了及时处理。
 
【法律要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问题是:1、被告李永华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如被告李永华侵权,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损失的数额的认定。
  1、被告李永华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民法院认为,被控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李永华通过网络,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2、如被告李永华侵权,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淘宝公司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其次,被告淘宝公司在事先审查方面不存在主观过失。再次,被告淘宝公司在接到原告莱特公司的投诉后及时做出处理并删除了原告投诉侵权产品链接地址,已履行了相应的监管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综上,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莱特公司要求被告淘宝公司和李永华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赔偿损失的数额的认定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难以确定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原告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酌定。
 
【法律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随着交通建设发展,互联网技术日趋发达,商品交易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商业交流可能涵盖了省份、国家甚至全球。因此深圳网络打假也要注重网络的特性,不能只将眼光限制于深圳市内,要更大范围的实施打假维权。那么深圳网络打假着重的地域范围的扩大会加大打假的难度吗。
  答案是,当然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侵权者就可以因此不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为,法律有其普适性。国家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对本国范围内的相关主体是普遍适用的。故,一国内的跨地域侵权行为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深圳网络打假也要意识到法律的普适性,运用好法律武器进行打假活动。
  深圳网络打假的维权目标的实现并非是一朝一夕的即可实现的事,它是一个长期抗争,合法维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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