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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东莞亚岑公司商标近似侵权纠纷案件

时间:2016-05-17 14:36来源:未知

【发表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蔡涵
 
【关键词】

  近似品牌
 
  
【导读】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商标品牌存在相同文字组合顺序不同的情况,本文中盛大网络公司的商标“盛大”与申东莞亚岑照明有限公司请商标中“大盛”文字相同,仅仅组成顺序不同。对于此类文字相同但顺序不同的商标,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呢?
 
【基本事实】

  2013年12月12日,东莞亚岑照明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3714633号“大盛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白炽灯、玻璃灯罩、灯、灯泡、灯罩座、枝形吊灯、顶灯、球形灯罩、日光灯管、圆灯罩、照明灯(曳光管)、电灯泡”商品项目上。2014年11月22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51197号“盛大网络”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遂提起了驳回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文字、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二者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早在1986年就已经成立,专业生产各种不同类型照明灯具,产品远销美国、欧洲等地。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市场上凝聚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发生过任何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故不应当认定属于相似性商标。

【法律要点】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与您分享:根据司法实践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判断近似商标应当掌握以下要点:
  1、近似商标这个称呼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如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
  3、判断近似商标时的近似性是否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两商标进行对比,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会造成误认,就属于近似商标了。可以看出,商标近似的判断主要从商标组成要素、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特点来进行,但这些要素对于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在不同的案件中也不同,考量的侧重点会因案而异。
  本案两个商标都是图文组合商标,但考虑到中国民众在商标识别过程中主要以汉字为主的一般识别习惯,两商标识别主体都是汉字部分。“盛大网络”中“盛大”是企业字号核心,“网络”是经营范围的描述,两者相互独立但又相互配合,民众对其印象是整体的四个字而不是单纯的“盛大”。而“大盛”仅仅是一个词。并不会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与“盛大网络”是相同或者有关联的商标。且“盛大网络”其知名于网络服务和游戏领域,而“大盛”的申请者经营领域是照明灯具,双方相差甚远。亦难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大盛”商标并不会与“盛大网络”构成商标近似性。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总结出申请商标注册时规避在先商标相似的方法。就是采用文字顺序改变的方法,除了调整文字顺序,还可以再核心词后面加上行业属性词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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