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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识侵权判断实务操作

时间:2015-12-20 19:33来源:

  1.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维护消费者和用户利益的一种有效办法,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在批准认证的产品上标以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表示该产品经过公正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符合有关标准,它向消费者和用户传达了正确可靠的质量信息。

  我国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两种:第一种是安全认证标志,依据安全标准(例如家用电器通用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中的安全性等项目进行认证。经批准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安全认证”标志。第二种是合格认证标志,以产品标准为依据,要求实行认证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已经批准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认证”标志。

  2.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等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规制

  伪造产品质量标志是指在产品、包装上或宣传活动中使用法律禁止的表示产品质量状况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组合的标志,或者所使用的相关文字、图形、标记及其组合的标志属于虚假性质。

  冒用产品质量标志是指未获得产品质量标志认证证书或未经国家或者有关组织认定,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或宣传活动中使用专门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质量标志认证标志或表明其产品取得某种荣誉称号。

  (1)对于在产品或包装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查处。《产品质量法》第53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认证认可条例》第71条规定:“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进出口质量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由商检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对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标志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产品质量法》第59条规定:“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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