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不正当竞争侵权行政责任

时间:2015-12-20 19:33来源: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是以有关行政机关的介入为条件的,这也就注定,目前被侵权人作为私人,其对行政处理整个过程的参与是有限的,其对公权力的介入只是起到通知或者唤起的作用,但是为了方便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被侵权人也应做到以下几点:

  (1)详细提供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的证明。比如,提供相关不正当侵权人的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的现场证据保全,或者直接提供标有生产厂家的侵权产品或者贩卖该产品商家的发票。

  (2)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取证。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导下积极展开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辅之以相应的民事制裁。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不是行政法,其法律责任应以民事责任为主,以行政责任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作为主要保护方式,对受害者的保护只是间接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应变行政处罚为主为民事救济为主。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被控侵权人课予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应该还参照日本模式,规定相关责任人的非财产性责任,诸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以扩大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切实有效地全面保护受害者。对于政府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必要的民事处罚,将其行为与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值得强调的是,《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形式单一,而且仅仅以弥补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为限,有时候并不足以震慑被控侵权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考虑制定独立且详细的赔偿责任,通过对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和惯例相违背的行为的列举及处罚而确立反不正当竞争独立的责任体系。如果缺乏正面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势必影响该法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作用。

  最后,还应增加行政法律措施和责任种类:①增加没收非法财物、追缴违法金额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等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措施;②对低于成本价销售、搭售和商业诋毁三种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③对行为人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义务的,规定应承担的相应责任:④对有些违法行为只规定了罚款,增加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⑤在计罚标准上,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基数计算,改为以非法经营额为基数计算。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