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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的技术鉴定

时间:2015-12-20 21:32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2007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都是法官的职责,但在审判中应注意有所区别对待。一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官的职责,不能把法律适用问题交给法官以外的任何人去判断,包括不能把权利是否存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法律问题交由鉴定机构去判断。二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多,经常需要通过鉴定或者其他专门人员辅助的方式进行事实认定,但法官首先应当尽可能自行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只有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才可以委托鉴定。三是法官绝不能因为有鉴定结论和专业人员辅助就放弃事实认定职责,而是必须充分发挥开庭质证等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功能,认真审查并作出认定。特别是在移交鉴定之前应当组织当事人对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质证;对鉴定结论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由法官结合涉案证据综合审查后独立作出评判。

  上述有关讲话精神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尤为重要。对于秘密性的判断,尤其是涉及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判断和与被控侵权信息的对比判断(即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判断),往往需要借助技术鉴定。但要注意,不是一遇到技术问题就首先考虑委托鉴定,而是法官首先要尽可能在了解相关技术问题和原理的基础上自行作出判断,特别要注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然后才能考虑是否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专业问题进行专家咨询。目前实践中不仅法院更主要的是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的运用不够充分,如果能够利用好这一制度,不仅能够大大减轻法官和当事人的负担,而且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一般只有在通过专家证人仍然不能够解决问题时,才应当考虑委托鉴定或者专家咨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的审查(涉及保密措施的是否采取和有效性的判断)和对于非法渠道的认定,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进行鉴定。因此,委托鉴定时,鉴定的问题只能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和“是否相同或者实质上相似”等这些事实认定问题,而不能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和“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等这些法律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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