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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时间:2015-12-20 21:32来源:

  笔者从北大法宝、中国法院网等网站上共收集了39个关于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判例,并对这些判例中的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情况作了整理和分析

  说明:(1)控方没有对商业秘密进行鉴定的案件类型表现为:窃取以技术转让合同形式从国外引进的专有技术;窃取经营信息;窃取产品图纸.将列为绝密的工艺文件私自复制带走;擅自将技术配方进行化验和剖析。

  (2)辩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负责鉴定的专家组成人员身份不明,不能确定这些人具有该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鉴定程序违法,如鉴定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公安机关取证不合法,公安机关交给专家组鉴定的技术资料已经被受害人先接触,不排除受害人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弄虚作假,误导鉴定人,从而影响鉴定的准确性;鉴定结论存在严重的形式和内容缺陷,如没有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没有完整的司法鉴定人签名,没有司法鉴定复核人签名等.查新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未对国外文献及国内外公开使用情况进行检索,查新方法不科学、不准确;等等。

  (3)控方鉴定结论未被法院采纳的理由:鉴定人没有在鉴定书签名,不符合有关鉴定程序。

  (4)辩方鉴定结论未被法院采纳的主要理由有:鉴定机构不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资质,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进行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由辩护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所得,鉴定的物品,没有经过合法的提取、封存、物品所有人的验证等程序,致使鉴定的物品来源不明,无法验证其真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以无法对相关内容进行全面、客观的对比为由而得出二者之间不具备可比性的结论不客观、不全面.

  (5)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的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某项构成要件或全部构成要件,其中最主要表现为通过查新的方式鉴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非公知性。二是权利人的信息和被告人的信息是否具有实质相同性。

  (6)鉴定机构以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的科委机构为主,例如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科技评估中心、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四川省信息产业厅、四川省化学工业厅、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院测试分析中心等。此外,也有其他类型的鉴定机构,如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中国冶金建筑协会、北京市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测试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版权保护协会版权纠纷证据鉴定专家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计算机信息安全技术中心等。

  从上述统计可以发现:第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是否一定需要鉴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做法,但控方和法官一般倾向于对商业秘密进行鉴定。笔者收集的39个判例中,只有9个没有进行鉴定,而且这些判例基本是经营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特性非常显著(如产品图纸等)。可见,司法实践中办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是个极其关键的环节。

  第二,辩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几乎没有被法官采纳的,其理由主要是辩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不符合程序。而控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一般都被法官采纳,只有1例因为鉴定人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未被采纳。

  第三,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鉴定机构和人员、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形式、鉴定结论性质等,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规范统一,显得比较混乱,也很容易引起辩方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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