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案件,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可能要求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技术鉴定报告书>上签名。个别法院委托鉴定中也有过类似要求。这种要求其实值得商榷:
1.《技术鉴定报告书》是鉴定部门在总结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个人意见后,依据一定的程序形成的集体意志。鉴定部门在鉴定中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专家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专家签名涵义不明。
2.在鉴定会专家意见不同一的情况下,通常鉴定结论只能采纳多数专家的优势意见。这种情况下.对鉴定结论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在不能表达其意见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上签字毫无根据和意义。
实际上,上面问题的根源在于是否承认机构鉴定人——或者说鉴定机构的鉴定上。从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3款之规定看,包含了“鉴定部门鉴定”和“鉴定人鉴定”两种鉴定组织形式,即鉴定部门可以独立作为鉴定责任的主体。我们基本采取这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