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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推动社会公益事业进步

时间:2015-12-20 14:42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郑志祥

【关键词】专利许可 价值目标

【案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5号

【导读】专利制度本身蕴含着两个价值目标,一是激励(incentives),即激励创新和创造;二是获取(accessibility),即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利用以及市场竞争,以利于公众获取创新产品。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那我们国家现在的专利法怎样去平衡这两点呢?

【基本案情】被告梁锦水通过合法的程序向原告申请专利许可,但是原告却一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允许许可。长时间得不到许可的被告以身试法,私自使用原告的专利,导致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梳理后,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原告诉被告侵权的诉讼请求,仅仅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为什么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反而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抗辩策略】类似我们上述的这种类型案件,我们被告可以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原则角度去抗辩。所谓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并非出于专利权人自愿,而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强制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们规定的强制许可有三种:1.一般强制许可2.特殊强制许可3. 交叉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也叫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即国家专利局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使用,以此来保障我们社会的稳定和维护我们公共利益。

  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一般的强制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可限制专利权人对权利的滥用,但它还不能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实施特殊制许可应受到特殊条件的限制,即: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只能是适用于非商业性使用,TRIPs协定第31条,第(二)项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公共目的,不能随意扩大,它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例如人民生活环境、生活水平的提高上,具体操作应由有关机作出明确规定。

  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的目的的强制许可。2.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2008年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3. 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利益平衡和禁止权利滥用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两大动力,也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我们特殊的强制许可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和个人的利益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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