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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众与梁锦水纠纷一案

时间:2015-12-20 14:42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郑志祥

【关键词】强制许可 实用新型

【案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5号

【导读】专利制度本身蕴含着两个价值目标,一是激励(incentives),即激励创新和创造;二是获取(accessibility),即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利用以及市场竞争,以利于公众获取创新产品。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那我们国家现在的专利法怎样去平衡这两点呢?

【基本案情】被告梁锦水通过合法的程序向原告申请专利许可,但是原告却一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允许许可。长时间得不到许可的被告以身试法,私自使用原告的专利,导致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梳理后,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原告诉被告侵权的诉讼请求,仅仅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为什么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反而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司法观点】类似我们上述的这种类型案件,我们被告可以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原则角度去抗辩。所谓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并非出于专利权人自愿,而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强制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们规定的强制许可有三种:1.一般强制许可2.特殊强制许可3. 交叉强制许可

  交叉强制许可(Cross-Licence)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对象要求。交叉强制许可只适用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能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2.后一专利必须在前一专利的基础上并且要与前专利相比构成显著的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3. 申请人必须是前后两个专利权人,并且前专利权人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满足自己的专利已被强制许可给后专利权人。还有就是非专利权人取得专利的强制许可受到时间、范围的限制的,如果强制许可的事由不存在了,那么专利权人是可以终止强制许可的。

  但是我们还需要明确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限制,而不是剥夺他人的专利权,受到允许的实施的受益人也不是专利权人,若受益人也有专利权人的完整的权利,就违背了专利法保护专利的宗旨,也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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