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郑志祥
【关键词】专利纠纷 仲裁裁定
【案号】(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84号
【导读】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发明专利技术不断的涌现,在社会中出现专利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如果我们仅仅只单凭法院诉讼这一途径解决侵权问题的话,那我无疑会加大法院的压力同时也会降低我们结案的效率,那么我们除了起诉之外还可以选择哪些途径进行维权呢?
【基本案情】原告麦格纳驱动公司向法院起诉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主张其近期和一家中国公司专利纠纷的近期仲裁裁定已经确认了原告的对该专利拥有所有权,而被告没有得到许可私自使用。被告主张该专利与原告的专利是不相似的,因此被告辩称不侵犯原告专利权。本案的焦点就在于原被告双方的专利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本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支持了被告的主张。
【法律识别】我们目前的专利合同纠纷的解决措施有:1.协商解决。2.达成仲裁协议。3.由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4.向法院起诉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救济途径,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专利侵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特的审理需求。仲裁制度的特点与专利审查需求有着高度的契合性。仲裁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救济方式,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存在着独特的优势。
第一,专利性优势。在专利侵权纠纷领域,专业性要求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争议更高,并且其专业性水平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水平和解决纠纷的能力。仲裁员并不是固定群体,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所在的行业选择该行业的专家作为仲裁员来审理案件。
第二,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诉讼常常会经历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程序,而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这样可以提高效率。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由于案件本身的特点,效率往往具有更重要的价值,仲裁的高效性能迎合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需求。
第三,自主灵活的优势。相对于诉讼、行政处理等公力救济,仲裁更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自主性一直作为仲裁制度的价值,贯穿于仲裁制度的始终。。
第四,更好地避免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一直是司法制度中被广为诟病的,由于仲裁的市场性和管理的透明性,这一现象在仲裁出现的比较少。
第五,仲裁处理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商贸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远比在诉讼中小,仲裁对当事人当中可能存在的长期合作关系的损害程度最轻,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更容易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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