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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正圆与台州天渔增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5-12-20 17:48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郑志祥

【关键词】全面覆盖 技术方案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241号

【导读】面对别人的产品运用了与自己有及其相似的专利技术,原告郑正圆该如何是好呢?如果郑正圆想通过诉讼的途径来实现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该运用哪些维权的策略才能让自己的赢面大些?

【基本案情】原告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原告的主张是被告台州天渔增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包含的技术被其的专利技术所覆盖,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被告则主张该专利技术与原告的技术不存在实质性相同。本案的焦点就落在原告的专利技术能否覆盖被告的专利技术。经过法院的审理,支持了被告的主张。

【维权策略】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运用专利覆盖原则是原告获得胜诉的一条很好的途径。虽然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获得胜诉,但是专利覆盖原则的魅力依旧存在。

  全面覆盖原则简而言知就是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就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目前适用全面覆盖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如果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构成侵权成立。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覆盖了专利的技术特征。用公式表示,即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 B C D;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 B C D。

  2、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成立(从属侵权)。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用公式表示,即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 B C,而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了A、B、C,而且增加了D和E,即A B C D E,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控侵权物覆盖了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物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仍构成侵权。

  3.如果被侵权专利比专利少一个或者以上的技术特征则不存在侵权问题。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的整体内容不可分割,所以独立权利要求中各个必要技术特征全部被利用的行为才构成侵权。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 B C D;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为:A B C,这表明,实施者用较少的技术特征达到了专利技术的目的和效果,这本身已是一种创新,是技术的进步,显然不能视为侵权。

  4.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缺少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附加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成立。被控侵权物如果实际缺少的附加技术特征,亦应认定侵权成立。用公式表示,即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为:A B C D,其中D实际上是附加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为:A B C,缺少了技术特征D,应当认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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