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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杰与郑传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一案

时间:2015-12-20 14:42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郑志祥

【关键词】等同原则 技术方案

【案号】(2013)民申字第1199号

【导读】本案经过一波三折、峰回路转,原被告双方的不断努力之后,最终最高院秉着让每一个人都能体现到公平正义的原则,启动再审程序,为的就是不让我们的正义被抹杀在黑暗之中,捍卫我们司法的尊严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经过最高院的秉公处理,最后花落谁家呢?正义是否实现了呢?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即原告)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遂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程序,主张适用等同原则,被申请人(即被告)的实用新型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本案的诉讼焦点就被控侵权专利是否落入申请人专利的保护范围。经过最高院铁面无私的审理之后,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实现了对被申请人的公平。

【法律观点】专利等同原则是指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另一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存在完全一致,但是如果该专利在现实实施中与另一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则应认定为这两项专利等同属于侵权的。

  存在的必要性:我们以前判断专利主要就是判断被控专利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上所记载技术一样,而随着我们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两个专利仅仅是非实质上的技术不同的屡见不鲜,如果此时还是仅仅依靠以前的方法和原则去对待是捉襟见肘的,而等同原则可以起到锦上添花的“功效”可以更好的弥补字面面侵权的不足,鼓励发明并且避免不道德的仿冒。

  我们现在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虽然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没有一一对应,但是如果其的实质实施特征与专利相似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只要是因为被控侵权专利人不用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以“搭便车”的形式实现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文字不同,实际效果相同,这样并没有对社会的技术起到推力,不符合专利立法的目的。即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 B C D;而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为:A B E D。经过对比,C和E实际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等同,即C=E。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等同原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2.如果被控侵权专利与专利存在一项或者以上的必要特征不同,则不适用于等同原则,即不侵权。必要的技术不同就说明被控侵权专利人经过了智力劳动和创造性劳动才能发明发明一项新的技术,排除了被控专利人侵犯之嫌。这样也可以使我们现有技术不断的改进和创新,有利于我们社会技术的进步。即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 B C D;而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为:A B C F,其中经过比较,D不等于F,两者不属于等同物替换,应当认定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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