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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之首要特征—新颖性

时间:2015-12-20 14:42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郑志祥

【关键词】外观设计 新颖性

【案号】(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2号

【导读】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不断上升,尤其是总理李克强提出“互联网 ”之后,外观专利的申请更是迅猛的增长。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对外观设计获得及时保护和创新的激励有着举重若轻的地位。那么外观专利要具备哪些特征才能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呢?

【基本案情】上诉人上海长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徐萌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判事实查明遗漏上诉人工厂无侵权护具模具及上诉人2008年5月申报护具外观设计专利的重要事实。被上诉人徐萌(原告)答辩认为: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证据充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焦点就落在该专利原告专利是否受专利保护。经过高院的审理,驳回了上诉人的申请,维持了原判。

【法律识别】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可专利性必须有:1.新颖性。2.美观性。3.合法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不与现有技术相同或者相似。只有首先符合这一基本要求之后才能授予专利权保护。应该从以下角度进行理解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应该结合外观设计本身和采用外观设计的物品两个方面,因为物品是外观设计的载体,和外观设计是结合一身不可分割的,所以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于这两者,才能判定外观设计存在相同。“不相似性”是在“不相同”的基本上,对授予专利的进一步要求。含义就是一项外观设计仅仅与现有外观专利不同,但是还没有达到授予外观专利的条件。新颖性是指国内外出版物或者在国内公开的其他方式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出现或者刊登同样的发明,不为公众所知,同时也没有出现在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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