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如何处理?

时间:2017-08-16 17:20来源: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根本上,外观设计体现为一种“新设计”,这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产品技术方案”或“方法技术方案”有实质性差别,鉴定中则表现为技术分析方式不同。一般而言,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分析均可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将专利技术方案归纳为同时具备若干必要技术特征的集合。相应的,对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分析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方式,最终以若干技术特征的集合代替产品或方法本身。这种“化整为零”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产品或方法与技术方案对比从何下手、如何比较的问题。而且,根据专利侵权判定中“全面覆盖”原则,相应技术特征的对比是可靠的方法,据此得出的“是否覆盖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足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通常需要解决的“专门性事实”认定问题。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我们很难将其按照前述“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分解,只能“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从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直接进行评价。当然,外观设计可以细分为形状、图案和色彩及其组合,这种分解与用必要技术特征来描述技术方案是不能类比的。

  参照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基准,鉴定人的选择应考虑以下条件:

  1.能够理解、把握“一般购买者水平”的尺度o。

  鉴定人需要将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照片进行对比,判断两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我们知道,不同的观察者,或者同一观察者施以不同的注意力对两外观设计的判断很可能有不同的结论。“一般购买者”是类似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概念,是假想的、具有代表性的人。同时,不同类别的外观设计产品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在鉴定中应予考虑。“一般购买者水平”的尺度比较灵活,不易把握。鉴定实践中,为保证鉴定客观性,我们通常在鉴定中特别组织公众抽样调查,力争以较大的样本量减小统计结果的误差。鉴定人不仅需要自己把握观察、比较的基准,还应充分考虑公众的认知程度,使其结论更具代表性。

  2.对形状、图案、色彩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组织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鉴定的工作实践中,对涉嫌侵权产品设计与专利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这类问题作出“是”或“否”的结论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难,可是要脱离产品实物或照片、图片,单纯以语言文字将上面的问题说清楚,往往非常困难。而鉴定人在外观设计鉴定中的作用不仅仅是根据自己的视觉反应简单回答是或否,还必须能够用尽可能准确、简洁的语言充分阐明其结论意见形成的根据——这虽然不是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条件,但对鉴定工作本身却有现实意义。实践中,我们在使用《技术鉴定报告书》回答委托单位确定的鉴定同题时,一般采取文字描述方式,图片、照片只能作为附件使用。鉴定人对外观设计的文字描述能力间接地影响着鉴定文书内容的可读性以及表达涵义的准确性。何况,在鉴定结论质证程序中,鉴定人往往需要用语盲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对形状、图案、色彩具备较强文字表达能力的鉴定人能够在鉴定文书撰写、质证环节发挥积极作用。反之,即便鉴定结论没有错误,鉴定文书很可能因为缺乏理性分析、论证而显得说服力不足。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内容与外观设计专利比较近似,特别是涉及包装、装潢是否相同或相近似问题时,采取的“间接对比”等原则都与外观设计专利一致。在鉴定人选择标准方面,两类案件几乎没有必要区分,本文不再赘述。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