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邱戈龙、李洁娜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 著作权罪
【案号】(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
【导读】在办理网络侵权案件时,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往往是决定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本文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从执法者的角度着重讨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方法。
【基本案情】2009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www.1000ys.cc网站(网站名称为"1000影视"),并在浙江绍兴租用服务器,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完成网站和服务器的连接。嗣后,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www.1000ys.cc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www.1000ys.cc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所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被告人张某某在www.1000ys.cc网站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201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加入"百度广告联盟",由"百度广告联盟"在其设立的www.1000ys.cc网站上发布各类广告,从而获取广告收益。2012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原籍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司法观点】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的途径来进行,网络侵权已经成为卡在互联网发展深喉的一根鱼刺,而如何进行取证的工作已经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刑事案件中,执法者针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工作主要分为三个步骤:远程勘验、现场勘验、电子证据检验鉴定。
一、对网络上存有的侵权信息实施远程勘验
网络侵权案件取证最关键的步骤就是电子证据远程勘验。通过远程勘验将存在于网络上的可证明侵权行为的信息固定,这是认定网络侵权行为所需最基本的证据。远程勘验主要采用的方法有:屏幕录像、屏幕截图、下载网页文件、下载特定文件。应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取证时可以固定侵权的网站网页内容、证明网站提供侵权的文件下载。
二、对涉嫌存有侵权信息的网络终端实施现场勘验
一旦通过远程勘验确定了网络侵权的行为,案件的办理就到了对涉嫌侵权行为人采取法律行动的阶段。在此阶段中的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就以现场勘验为主,目的是防止涉案的电子证据被侵权方删改。现场勘验最关键的问题,是对侵权网站服务器的证据保全。目前,多数网站是租赁电信公司的服务器,一些大型网站则是用自己的服务器,由电信公司托管。因此,查封侵权网站服务器的阻碍可能来自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往往以安全为由。不配合检查。在办理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侵权网站服务器硬件所有权为电信部门、侵权网站服务器上还开设有其他合法的网站等原凶,要强制性查扣或异地证据保全侵权服务器经常遇到困难,有时只能象征性确认,如拍照和填写证据保全清单。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不能查扣侵权服务器,通过对涉案的服务器进行现场勘验,固定其中存有的侵权信息,出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律文件,配合前期调查取证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也足以对侵权事实进行认定。
三、电子证据的检验鉴定
在对侵权行为人采取执法行动,将涉案的服务器扣押后,就轮到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机构开展取证工作。执法部门将办案扣押的电子证物向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机构呈交送检,并根据实际案情对作为司法中立第三方的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机构提
出取证目的,委托电子征据检验鉴定机构实施取证。电子证据检验鉴定机构根据执法办案部门委托的取证要求,提取固定送检电子证物中存有的能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信息,与前期远程勘验所固定的证据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尽管对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认定确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把通过程勘验、现场勘验、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三个步骤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取证方法来固定可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信息,各个证据之间互相印证,是完全能够很好地完成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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