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第一平台 咨询热线:13808808035

丁益新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房云鹏等管辖裁定

时间:2015-12-20 14:55来源: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 邱戈龙、李洁娜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 管辖地

【案号】(2014)西中立民终字第00337号

【导读】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行为必将阻碍社会深入发展。因此有必要在现实情形下有效地管辖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上诉人诉称原审裁定未充分考虑到如何确定网络纠纷管辖法院,本文将围绕如何确定网络侵权纠纷管辖地展开讨论。

【基本案情】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原审裁定为充分考虑到网络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如何确定网络名誉权纠纷管辖法院的法理精神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而是简单套用一般性规定,是不适当的。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网络服务器存放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辖区内,法院应本着节约诉讼资源原则,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管辖地应该如何确定。

【司法观点】在确定我国侵权网络纠纷的管辖权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空间的特征,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现状,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向来确定网络侵权诉讼的管辖。

  (一)以“被告就原告”为主,“原告就被告”为辅的管辖规则

  “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侵权案件中一般地域管辖规则,主要是基于方便法院诉讼及执行地域优势、防止被告诉讼负担过重而造成原告滥诉。虽然在网络环境中,被告(侵权人)地址很难确定,但并不意味者绝对不能确定。在网络侵权纠纷中,原告(被侵权人)要提起侵权诉讼,会竭力搜集关于被告的相关信息及侵权证据,因此,完全可能存在网络侵权人身份确定、居所地确定的情形,故而不能完全排除“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则。

  (二)对侵权行为地的重新解释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目前我国确定了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在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问联系中是相对较稳定、较确定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因素。网络侵权行为地可以重新解释如下:侵权人在网络空间进行侵权行为,网络空问

  则为网络侵权行为地,而由于网络空间是虚拟的,确定网络空间在物理空间的联系对应点为网络侵权行为地具有一定说服力。因此,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为网络侵权行为地较为合理。

  (三)借鉴国外经验,运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针对网络空问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特征。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比其他传统诉讼管辖理论更加适宜。首先,因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使得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形式比较灵活,以最低限度的联系为法院管辖的依据,这有利于网络诉讼的当事人的诉权的保障,而防止出现无法院管辖、诉讼无门的情况。其次,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也防止了因为最低联系而出现众多法院争抢管辖权的情况,因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另一个内涵

  是以公平正义为出发点,以符合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低联系为基础的。也正是由于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灵活和相对公平正义,使得其被广泛运用于网络诉讼中。但是最低联系原则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幅度较宽泛,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这就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较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我国法官职业化发展时问较短的司法现状下,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运用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困难。在我国现实的司法体制下,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运用于网络诉讼中时,要配合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制度,而且特别要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加强监督,以保障最低联系原则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

  本案是因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chatok.com)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报案_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_软件著作权_侵犯著作权罪

知呼【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全国的案件胜诉率遥遥领先。实现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一站式保护网,为大中型企业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软件著作权维权、侵犯著作权罪经侦立案、商业秘密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审计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