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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专利侵权认定中运用整体观察原则

时间:2016-04-28 17:44来源:未知

 
    
  
 
【关键词】

   专利侵权 整理观察原则
 
【案号】

   (2014)民三终字第8号
  
【导读】

   整体观察原则即在确定区别设计特征是否会给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差别时,重点考虑其中设计要点和设计要部的影响作用。该原则若使用在小件的物品上时如鱼得水,那么大件物品比如汽车这样的庞然大物呢?
 
【基本事实】
  WBLAS公司提供的被侵权商品“AS”芬香滋润沐浴乳是该公司的商品,其包装、装潢,WBLAS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商品“PX”瑞士百花香沐浴宝是YJL公司的商品,其包装、装潢,与原告WBLAS公司具有一定相似性。 2013年9月5日,WBLAS公司以每瓶20元的价格,从万家惠公司购得“PX”瑞士百花香沐浴宝,万家惠公司开具了相应的购物发票。2013年12月23日,WBLAS公司向法院起诉YJL公司、万家惠公司侵害了其ZL200930237876.8号外观设计专利,该案的被诉侵权商品即本案的被诉侵权商品“PX”瑞士百花香沐浴宝的包装瓶。
 
【基本事实】
BT株式会社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A公司与C公司先后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在先设计的对比证据。两设计在前大灯、雾灯、前护板、格栅、侧面车窗、后组合灯、后保险杠、车顶轮廓等局部有差异,设计的整体轮廓及各部门的比例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产品在外观上的上述区别均属于局部的差别,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上述差别对于汽车的整体视觉形状和风格而言属于较细微的差别,不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明显不同的视觉效果。而将两者认定为具有不同款式的产品,而两者的主体部分的相同之处却使普通消费者易于将两者混同。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随后,北京一中院及高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BT公司的起诉与上诉。   最高院受理再审后认为,该类汽车的外形轮廓都比较接近,故该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相反,汽车的其他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所示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二者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与无效审查决定。
 
【法律点评】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以及涉案专利是否近似。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运动型休闲车已经成为近年来消费市场流行的车型,基本外观造型轮廓是轿车和越野车的混合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作为运动型休闲类汽车,两者相同的设计特点有:梯形挡风玻璃、发动机盖的基本形状和大小;前大灯、雾灯和倒车镜的位置布局;车身的上部和下部的圆滑过渡;产品侧面采用三窗、两门的设计;侧面三个车窗的中间车窗呈一边近似直角、另一边为折线的不规则梯形,后车窗呈不规则的四边形;两车窗之间具有宽柱;产品后部从腰线向上方向大致为梯形,向下方向略显倒梯形;后箱门把手为横拉式,在中央横向带有层差阶梯感,其下方部分具有车牌凹部。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两者进行比较后,判断确定的区别设计特征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时,产品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本案中,汽车的机仓、座仓以及货仓的布局、前、后保险杠以及汽车前脸、尾部和顶部均为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应涉案专利的相应部位,被诉侵权产品在机仓、座仓以及货仓的比例分配上存在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二款  第二项  的规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在汽车三仓的比例分配及前大灯、雾灯、前护板、格栅、车顶轮廓等部位存在的不同设计特征及其组合后形成的视觉差异,对两者的整体外观产生了显著影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别开来。故发运不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基本方法:基于对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这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相似认定的整体观察原则。   判断外观相似是以是否会引起一般消费者混淆为标准,混淆与否又取决于一般消费者对不同设计产品的视觉效果差异的识别。而一般消费者对一件外观设计产品的视觉效果是由产品的整体决定的,产品的局部差异往往不会影响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故而,判断两种设计是否属于相似设计自然应该从整体出发,《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整体观察原则规定也是合理的。但是不同产品有各自的差异,不考虑产品的差异过于强调整体观察原则的适用,对于像汽车这样的大件外观设计产品,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似时应该淡化整体观察原则的适用。对于小件的产品,因其本身较小,这样一个体型较小产品的局部差异就比较难以分辨,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应当适用整体观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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