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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观设计专利发展趋势及侵权裁判规则

时间:2017-08-29 11:13来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图形用户界面有很多特点,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五个类别,GUI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利人属性、专利名称、专利视图、产品表现形式、设计要点和界面用途等方面都发生了令人惊喜的变化。故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裁判规则在产品“相同类别、近似类别”的界定方面应进行更宽松的认定,在“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方面应根据新情况具体分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应产生了更细致的责任划分原则.

     一、  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

    “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 al User Interface,既GUI)”是指采用图形的方式显示电子系统操作用户界面, 供使用者在使用智能电子产品的软件时与计算机进行信息交互。GUI外观设计专利之所以受到如此高的热捧, 究其原因是因为其拥有与普通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图形用户界面是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是其保持独特性、创新性的灵魂, 也是其区别于普通外观设计专利的显著特征, 只有了解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 才能够了解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特殊性, 更加深人和广泛地讨论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发展趋势和侵权裁判规则。

     二、m 形用户界面的分类

    为了使GUI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能够更好地认识图形用户界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修改之后曾就图形用户界面的分类做出了一定的解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解释,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2. 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3. 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3. 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4. 带网页应用的产品;5. 带动态页面的图形用户界面;

    三.GUI 外观设计专利的发展趋势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对外观设计作出了明确定义,外观设计保护的落脚点是设计本身,但立法机关和专利审查部门都强调外观设计专利必须“ 以工业产品为载体”。然而,图形用户界面与其载体即电子显示屏或电子显示产品的关系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例如我们可以在不同的手机上安装 “手机 ”、“ 电脑”等产品为主语转变为以“图形用户界面” 为用户界面可以显示在该不M 的手机M 示屏上;或者,我们也可以将同—款应用软件分別安装在不同类別的产品上,如手机和平板电脑上, 这款应用软件同样可以显示在该不同的手机显示屏和平板电脑显示屏上:如果只承认整体外观设计才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就意味着在申请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把图形用户界面固定一个整体进行申请.

    四、GUI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裁判规则的思考

    (一) 产品“相同类别、近似类别” 的界定;

    ( 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脉络梳理;

    ( 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虽然应用软件的开发者一般不存在制造侵权,但其可以通过与产品硬件制造者联合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此时权利人可以将产品硬件的销售者和应用软件开发者作为共同被告, 指控销售侵权行为。双方责任大小的划分, 应根据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图形用户界面分别与原告权利图片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比例大小说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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