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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的组织程序

时间:2015-12-20 21:32来源:

  (一)委托与受理

  鉴定委托与受理是技术鉴定程序启动的标志。鉴定委托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由委托单位(目前主要是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部分地方的专利管理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载明委托鉴定的事项、对鉴定工作的某些要求,如保密问题、提供鉴定结论的期限等等。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内容是‘鉴定委托书》中必不可少的:

  1.双方(或三方)当事人的简要情况。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5条都规定了鉴定人自行回避的义务。在鉴定开始前,使鉴定人了解当事人身份,是要求鉴定人承担自行回避义务的前提。

  2.案由。这一最基本的问题非常关键,因为不同的案由将导致鉴定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不同的鉴定方法。例如,著作权案件中对软件作品的鉴定与商业秘密案件中对软件产品的鉴定有本质区别。

  3.委托鉴定的主题事项。本书第一章第四节概括了技术鉴定解决凡类的事实认定问题。早期工作中,有些委托单位在委托书中将“判断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列为鉴定事项。某些鉴定单位在鉴定结论中出现了判定侵权成立等内容。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将技术鉴定严格限定在“事实认定”特别是专门性事实的认定范围,错误地引入了法律适用造成的。

  4.随函附送的证据。鉴定结论本身是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结果,它只能是在已有证据(公安机关习惯称之为“检材”)的基础上形成。因此,证据对于技术鉴定非常重要。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了大量的证据,委托单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制作证据清单,说明证据来源,有条件的对证据进行复制后提供鉴定部门,以便鉴定中使用。<受理鉴定委托的复函>是我们通常采取的受理鉴定委托的形式。复函主要内容包括:

  (1)收到委托文书及证据材料和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

  (2)重申鉴定主题事项;

  (3)鉴定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

  (4)涉及商业秘密等问题的案件,表示以鉴定部门的名义承担保密责任。复函一经到达委托单位即告生效,鉴定程序随之启动。

  (二)证据的移交

  一般比较简单的案件,证据的移交在委托程序中就可以完成。相对复杂的案件中,我们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委托手续办理完毕后,鉴定部门收到的证据不完整(往往是由于证据量大、内容复杂,当事人整理证据不合理造成的)。这种情况下,鉴定部门一般请委托单位代为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也有案例中,当事人举证已经完备,但对其提供的证据缺乏相应的说明,给鉴定部门对证据的使用造成困难。例如,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有的原告提供数百页技术资料想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进行描述,但这些技术资料中哪些内容是原告的“秘密点”,哪些是公知技术往往不清楚。通常,鉴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说明。证据移交应该有时间限制,否则鉴定工作的进度可能很难保证。庭审中,当事人举证的时限一般要求在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因为此后要进入合议庭合议程序。鉴定程序

  启动后,即便委托单位将证据移交完毕,当事人也有权通过法院继续向鉴定部门提供证据。因为,当事人有权了解鉴定事项,有权提供证据说明其对鉴定事项的有关问题的主张。一般的,证据移交后,距离召开专家鉴定会有一周以上的时间。在专家鉴定会召开前,鉴定部门一般可以接受经委托单位移交的新证据。丽专家鉴定会后,即便委托单位再移交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一般也不影响鉴定报告及鉴定结论的内容。该证据可在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质证环节作为质证依据进行研究。

  证据移交中一个关键性问题是,委托单位移交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没有问题的诉讼证据,而不是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理论上,尽管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可以延及到鉴定依据(鉴定中使用的已有证据)的质证,但如此操作将给鉴定结论造成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因为个别证据效力问题导致鉴定结论不能生效,需要通过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形式进行弥补。这对于诉讼程序来说既不稳定又不经济。因此,我们建议证据交换中保证已有证据真实可靠,以制度安排避免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三)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技术专家

  根据鉴定事项涉及的技术领域,鉴定部门初步拟订专家人员,向其说明案件当事人身份,并逐一就专家是否自行申请回避问题征求他们的意见。同时,鉴定部门向委托单位提供备选专家名单,注明专家姓名、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供当事人申请回避。

  鉴于个别当事人可能基于种种目的,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专家鉴定工作,我们在实践中摸索出两套办法,效果较好:-是向委托单位提供的专家名单中,扩大专家人选的范围,例如拟聘请五位专家的案件,我们提供的候选人可能达到20人左右,经申请回避后符合要求的专家我们再随机抽取五人参加鉴定工作;二是在专家自行回避程序后,对专家身份暂时向当事人保密,直接进行鉴定工作,形成鉴定结论后,在鉴定结论内容保密的情况下,先由委托单位组织当事人就专家身份进行质证,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再进入鉴定结论实体内容的质证程序。

  (四)专家了解鉴定事项,分析证据

  专家人选确定后,一般以分别走访或集中开会的形式,向专家介绍委托鉴定事项、提供证据,并安排专家充分的时间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有的案件鉴定中,需要进行相当烦琐的分析工作,如著作权案件中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的编译或是目标程序的反编译、对比、专利案件中化学品的组分分析等等。这些工作将为下一步的鉴定会议打下基础。

  (五)组织召开技术鉴定会

  技术鉴定会是专家集中评议、讨论鉴定事项,交流彼此意见、并形成最终结论的过程。专家鉴定会一般由鉴定部门主持,聘请专家人数为奇数,以避免专家意见不同统一时能根据多数专家的优势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是鉴定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当与会专家意见统一,彼此没有异议情况下,通常我们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专家意见;如果专家意见有分歧,则以《会议记录》形式记下每位专家的意见。与会专家在《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上签名,以示以其发表的个人意见对鉴定部门负责。

  (六)撰写<技术鉴定报告书>

  鉴定会就鉴定事项形成结论性意见后,鉴定部门负责根据《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撰写《技术鉴定报告书》,以此文件向委托单位汇报鉴定的组织工作及对鉴定事项的认定情况。《技术鉴定报告书》经鉴定部门签章后提交委托单位,并转交当事入查阅。

  (七)鉴定结论的质证

  根据诉讼法要求,鉴定结论作出后,在产生法律效力前,必须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程序。通常,鉴定部门委托参加鉴定工作的部分专家,代表鉴定部门到庭,就鉴定报告内容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人民法院的询问。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指名要求某位专家到场接受质询。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是当事人的权利,接受当事人质证是承担鉴责任的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果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自然人)作出承担责任,那么所有鉴定人都有义务出庭参加质证;如果是鉴定部门组织的鉴定,且由鉴定部门承担责任,那么鉴定结论就代表了鉴定部门的集体意志,鉴定部门有权利委托或指派代表表达该法人单位的意志,当事人无权干涉鉴定部门的授权委托行为。

  鉴定结论经质证无误即产生法律效力。质证中如果发现鉴定结论不完整或有错误,则根据需要安排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需要重新聘请专家,避免曾经参与过该案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次介入鉴定,以排除先入为主的主观倾向。补充

  签定则由原鉴定组成人员完成,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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