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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和鉴定所需证据

时间:2015-12-20 21:32来源: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以客观证据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责任,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未能履行该责任,或履行不力,结果是该方承担败诉的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证的原则。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主张:自己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被侵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方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如上技术或经营信息;被告方的产品或生产方法等与自己的相一致;因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遭受的损失及计算依据。针对原告方的主张及举证,被告方一般举证证明:原告方所主张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或者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被告方的技术或经营信息是有合法来源或以正当方式获取的;被告方的产品或生产方法技术与原告方主张保护技术信息有本质性不同;被告方的行为没有对原告方造成损失。

  在如上主张或证据材料中,与技术鉴定密切相关的是原、被告双方对技术或经营信息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的主张及证据材料;被告方技术及其来源的主张及证据材料。鉴定专家根据这些主张和证据材料,判断商业秘密案件中必须要回答的两个问题:原告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非为公众所知悉;如果主张的信息是非公知的,被告方的技术是否与之相同或相似。如果被告方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与原告相同的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在鉴定中专家往往会先根据这些材料判断被告主张是否成立,如果答案为肯定,也可以不再继续判断原告主张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有时,委托单位有时还会要求鉴定部门和专家回答信息是否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的问题。

  从我们鉴定工作实践所接触的案例来看,真正能够完美论证原告方信息构成或不构成商业秘密、被告方技术来源及实质的举证,是非常罕见的。在原、被告双方的举证中.总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有时明明有理,却说不清楚,专家往往会对这样的情况心存遗憾。但是,专家不能替当事人举证。所以,尽管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但当事人和其代理人还是应当尽可能提高举证方面的水平。

  从我们鉴定工作的体会来看,有以下几点经验供读者共同参考:

  1.原告方对自己非公知技术信息的主张要具体、明确、清晰,不要概括性的主张其技术的所有内容都是非公知的.应该具体到真正具有秘密性的某个部分、某些数据、某种成分等,并且分条目列举清楚。这还只是完成了举证责任中“举”的任务,如果权利人希望专家和鉴定部门能够更加透彻理解自己技术的与众不同或独特之处,应当与现有技术相对比地列举其技术的先进性或优良的技术效果。

  2.原告方对自己所主张非公知技术或经营信息实用性或价值性的举证,应当既注意现实经济利益的损失,比如市场份额的减少,盈利的下降等;同时还应当注重那些隐含的、潜在的损失及被削弱的竞争优势;在有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损失予以评估。

  3.原告方对被告方信息来源不合法性的证明,不仅仅局限于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事实或可能性这样的直接证据,还可以列举被告在短期内不具有开发的能力等间接证据加以补充说明。

  4.被告方对原告方非公知技术信息的反驳,不仅仅是将公开出版物进行罗列。聪明的被告方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应该对原告方主张的技术秘密予以逐条反驳,这样的举证有助于鉴定专家和鉴定部门做出判断。

  5.如果被告方与原告方技术或经营信息没有实质性的差别,或者说基本相似,那么被告方还应当力所能及地证明自己技术或经营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手段的正当性。

  6.举证具有一定的技巧性,比如在某种条件下,原告的举证责任可分段承担。一般的,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之初,原告方往往对自己秘密泄露的程度并不掌握,这样可以根据诉讼的进行随机应变,将自己秘密信息对法庭的公开程度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以避免不必要的再泄露。

  7.举证责任在某种情况下发生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在某些侵权诉讼中,原告在提出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比如,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纠纷,侵权方法专利实施是在被告场所进行,原告使用正当手段不能得到必要证据。在这样的案件中,被告必须证明自己究竟使用的是何种方法,这就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也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制度。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如果原告证明被告产品与自己产品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时证明被告有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或可能,虽然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生产技术是否与自己相同,但如果被告不能举出自己生产这种产品技术的合法来源,就可以推定被告事实上使用了原告作为商业秘密的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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