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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鉴定的专门技术问题

时间:2015-12-20 21:32来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中,因涉及专门技术问题而成为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诉讼当事人要求技术鉴定的,或者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争议的技术问题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的,一般将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新专利法实施以来,我中心已开始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有关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有关专利无效理由中涉及需要技术鉴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性条件。大多数无效请求人是以授权的专利不具备“三性”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作为无效理由。因此,争议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往往成为技术鉴定的专门问题。

  新颖性条件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审查指南》规定,如果无效请求人提交的一篇对比文件完全公开了争议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争议专利权因不具备新颖性条件将被宣告全部无效。如果一篇对比文件仅公开了争议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都技术特征,但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则独立权利要求因不具备新

  颖性条件而应当无效,在此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修改独立权利要求,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纳入独立权利要求,则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条件。此种情形通常称为争议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如果一篇对比文件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技术特征,则争议专利权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按照<审查指南>规定,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体审查创造性时,是将请求人提交的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使产品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此外,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等,也是判定发明具有创造性的辅助标准。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争议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熊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如果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也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以上述无效理由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的一方提起行政诉讼后,一般都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法院可能委托技术鉴定。

  (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发现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一般会主动进行修改;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也可能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根据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申请人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可能成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因此,修改是否属于超范围修改也可能成为无效纠纷行政诉讼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专门问题之一。

  此外,争议发明是否属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争议实用新型是否属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争议外观设计是否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汁是否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属于排除专利法保护的客体等,也都是可以作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个别情况下涉及复杂专门问题时,也可能成为鉴定的客体。

  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的无效审奄行政决定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是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新规定。目前,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正日益增多。我中心正在努力对此类技术鉴定工作总结积累经验,注意依法客观、科学、公正地作好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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