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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关键因素?

时间:2015-12-20 21:32来源:

  一项技术成果,根据技术成果完成者的研究开发活动与岗位职责及单位的物质技术投入的关系,可以从权屑上划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我国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除此之外的即是非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凝聚了单位的科学决策、群众智慧和集体的经验,包含了单位长期的人力、物力和智力投入,是单位的无形财产。分清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主要是明确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归属按如下原则处理: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或决定以其他方式实施,单位使用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归单位所有。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个人所有,获得的收益归使用或转让技术的个人。

  个人未经单位同意,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转让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单位技术权益的侵权行为;单位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或转让属于个人的非职务成果,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作为享受职务技术成果权益的单位,应从实施职务技术成果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作为给技术成果完成者个人的奖励。“技术成果完成者个人”是指那些对技术成果单位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例如未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所长、厂长、经理、书记等);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进行奖励的奖金额应从该项成果实施的技术性收入中提取。在本单位或国家指定单位使用后取得收益的,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金;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或利用其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从使用费或酬金等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金。具体奖励金的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该项奖励金额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和奖金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身份权,是不能转让的。上述的技术成果文件是指确认或证明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文件等,如专利申请书、科技奖励证书等文件;但是不包括技术图纸、使用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在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已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证书的权利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精神权利,是不可侵犯或剽窃的。

  认定职务技术成果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是承担本单位研究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课题是指有明确研究开发计划、研究方向,一定研究经费和设备以及安排研究人员参加的科研课题。如果是承担本单位研究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则应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2.是否是执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即在职期间完成的直接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技术成果。本岗位职责的范围,包括单位指定的科研课题以外的直接属于业务范围的工作和单位交办的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科研任务,在此范围内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例如科技人员被委派参加本不属于其业务范围的开发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但是不应认为本岗位职责范围包括所有该技术人员所在的专业领域的技术开发活动。职工利用专业知识在本职岗位上获得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作出的本职岗位职责以外的技术成果,应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3.是否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果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则应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在判断是否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时,至少应当考虑到;

  (1)所利用的物质技术资料对于开发出技术成果是否必不可少的,包括资金、设备、仪器、场地、人员、信息、情报、技术成果等;

  (2)是否使用了属于本单位未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本单位规定不得对外提供或公开的秘密。本单位开发研究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本单位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的非专利技术、本单位准备或正在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或者准备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

  (3)在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资料之前,是否征得单位同意,并约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

  4.是否是退休、离休、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科研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退休、离休、调动工作人员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充分利用在原单位工作中积累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但不得将原单位未公开的技术成果和情报资料向他人泄露。原单位和个人之间应就此作出书面形式的保密义务的约定。但是,如果是退休、离休、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科研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应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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